重新审计申请书

申请人: ****,男,汉族,##年6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委托代理人:何翠,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从公司成立之日即2###年至2###年的实际收入和利润、公司来往账目、注册资金的来源、留向及用途等进行审计。
                       事实和理由

本案自立案之日至今已有一年之多,本来法庭辩论已经结束,而被告无视证据规则举证期限的规定,又提出了###年度审计报告。申请人认为应当重新审计,具体理由如下:

一、     本申请人合理怀疑该##年度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年度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2年早已做出,也就是说对方提交的证据早已客观存在,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不予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规定,对该证据不予质证,也不予认可。该审计报告早已存在而不提交,申请人合理怀疑该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     银行转账记录证实被告####抽逃出资的行为,也足以认定被告提交的审计报告不具备真实性、公正性、合法性。

申请人申请法院调取的银行转账记录证实被告####夫妻在公司注册资本增资为300万元后,第二天就从公司名下转至###个人名下297万元,属于典型的抽逃出资。而被告提交的审计报告均不体现公司相应的实际收入、利润、来往账目、是否抽逃出资、股东的收入与公司的收入是否混同等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且该证据仅是被告一方委托,有失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为了公平公正,对当事人一个合理的交代!特向贵院提起重新审计申请,请予以批准!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