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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事——民商案件律师的“诉讼设计”

来源:闫文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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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事——民商案件律师的“诉讼设计”

                              ————案例评析

     

     前言:所谓 民商案件律师的“诉讼设计”,就是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的案件后,对案件所设计的诉讼方案,包括原告律师如何设定案由和诉请等以及被告律师如何应诉答辩等。律师的“诉讼设计”,取决于对案件的“准确把握”。实践中,一起民商案件如果有10名律师来设计诉讼方案,可能会有56种不同的方案。 而诉讼方案的不同,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且诉讼方案设计有问题,不但帮不了委托人的忙,反而会帮倒忙,即会致委托人诉讼权利的丧失和造成损失。因此,民商案件律师的“诉讼设计”是律师执业技能的集中体现,也是委托人为什么要选择知名“专业律师”的关键之所在。

   本案是一起共有物分割的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本律师代理的是原告,诉讼方案的设计也不复杂。案由的确定不存在问题,符合本案实际,且在最高院“案由规定”中有规定。诉讼请求因是共有房屋的分割,原告要求被告方以原告报价18万元的60%予以给付,房屋归被告。(注:产权应为原、被告各占50%,法院也是按此判的。原告之所以请求被告按60%给付,是因为双方闹矛盾原告从2003年以后未能居住共有房屋而一直在外租房居住)。

   我们主要看被告律师是如何应诉的。首次开庭中被告律师一提出反诉;二是要求委托专门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价格评估。首先看反诉。本案根本补充在反诉问题。虽然本案涉案房屋房产证在原告名下,但原告诉请中明确涉案房屋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且明确提出按原告报价18万的60%给付原告,涉案房屋归被告。被告律师的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请完全一致,只是在分割比例上直接抗辩就可以了,而根本不需要反诉。反诉的结果:让被告本不应交而交了1500多元的反诉费。(注:原、被告都是两位老人,都70多岁,退休工资微薄);再看涉案房屋的评估作价。被告在首次开庭中,曾三次表示认可原告对涉案房屋18元的报价,但后来其律师经与被告商议,当庭坚持要评估,法庭予以同意。结果经专门机构对涉案房屋评估价为284712元。被告要多承担10余万元的不利后果,还有9000的涉案房屋的评估费由被告自己承担,被告利益受损60%【原本按原告18万的报价,被告给付原告半价9元即可,而现在要承担15286682元(计算方法见下),即9万元与15万余元之比】(注:该申请涉案房屋作价较盲目,被告及其律师庭前没有做调查,而评估都知是“有价无市”,通常高于实际价。如果庭前对这些方面有所了解,就不会如此结局)。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原告王某142356元,本诉部分被告分担诉讼费308438元,反诉部分原告担诉讼费157356元。这样,原告获利超过其诉讼主张:诉请即使按18万报价的60%判决,也只能得10余元,而按28评估价50%判决得14万余元,超过原告诉请4万余元;被告原本负担9即可,而现在要负担房屋评估价的一半142356元+9000评估费+案件受理费151082=15286682元。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律师诉讼方案设计有问题,不但帮不了委托人的忙,反而会帮倒忙。

 

    以下是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请你来做被告的代理律师,你会如何设计“诉讼方案”!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王某,女,汉族,194545日出生,退休职工,租住某市某区某路一巷某号(原住产权房某市某路某号某幢某室)。

被告:刘某,男,汉族,194454日出生,退休职工,住某市某路某号某幢某室(即与原告共同产权房,现编号为:某市某路某号楼某单元某室)。

  案由:共有物(房屋)分割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刘某给付原告王某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幢某室砖混结构一层建筑面积5377平方米共有房屋产权的现市场价现金18万元的60%给付,房屋归被告;2、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原系新疆某公司职工。19937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1993某民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解除婚姻关系。1998年原单位房改,原、被告均享有购买单位福利房资格,即双方出资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幢某室砖混结构一层建筑面积5377平方米房屋(见购房交款收据)。由于第二次的购房款因被告刘某放弃购买而由原告王某一人交付,加之过户时被告人不在,故原告于1994111日,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见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告虽然将该房屋过户到本人名下,且属于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后购买的房屋,但该房屋因共同购买而仍然属于共有产权的性质。

事实上,在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即在19937月至2002年底,由原告和被告的儿子两家各住一室(一人住一间),相安无事,不曾发生矛盾。即原告将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作为共有房屋与被告2002年之前一直在共同使用。但自从2003年听说该单位房子要征购,被告故意找茬,多次与原告发生摩擦,以迫使原告离开该住房。原告被迫无奈,于2008年至今,有家不能归,颠簸流离,四处漂泊。先后曾去外甥、侄儿家住过,后于2010114日至今租住某北路某巷某号吴某、马某夫妇的出租房屋。而被告在原告被迫离开该住房后,目前已将原告原住该房屋的房间门锁撬开入住,将原告的厨房门锁也撬开并使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房屋共有权之合法权益,给原告无论在精神上、还是在经济上造成很大伤害和损失,故被告应当按照共有房屋市场价现金18万元60%的价款给付原告,房屋归被告。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现提起诉讼,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及公平正义。

   以上事实有《民事调解书》、“购房交款收据”、《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材料复印件 1份。

                                  

  具状人: 王某

                                   2015 年 10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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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闫文义
  • 执业律所: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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