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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电脑配了个盗版软件 法院调解销售商退一赔一

来源:邓新安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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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冯先生返还给电器公司笔记本电脑,电器公司补偿冯先生人民币2000元。
 原告冯先生诉称,2008年12月13日,原告在被告电器公司处经其营业员推荐下,购买了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价值5049元,原告后经咨询并上网查询,发现在被告处购买的该电脑其软件是盗版的,应属假冒产品,原告后到杭州市版权局投诉,经该局查证后已责令被告整改,依照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及三级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出产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所规定的内容,被告出售装有盗版软件的电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属于欺诈行为。被告出售装有盗版软件的电脑,应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于电脑这种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是硬件与软件相结合,其任何部件是假冒的,其主体也应该是假冒产品,由此被告应对原告做出退一赔一的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在购进和售出各种产品时都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索证,而被告具有专业人才,具备专业知识,对产品不合法的现象足以发现,不能公开出售。但被告为了追求利益。利用广大消费者对相关知识的不足,及对大型知名超市商业信誉的朴素信赖,出售不合格产品给原告,是故意行为。对原告构成了欺诈并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同时被告出售不合格产品也针对广大消费者,具有社会危害性。
    该案经法官调解后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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