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长占律师

韩长占

律师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是否有权扣留车辆等其他物品?

来源:韩长占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24
人浏览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情况不能扣留车辆。但是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

2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3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以上内容由韩长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韩长占律师咨询。
韩长占律师
韩长占律师
帮助过 759人好评: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昆明市西山区润城第一大道D区5栋21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韩长占
  • 执业律所: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301*********26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润城第一大道D区5栋2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