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间,如何认定质量异议期?
来源:杨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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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间,如何认定质量异议期?
如果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货物检验期间的,货物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货物出卖人。
那么,怎样为合理期间呢?
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自身技能及其他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确定。只有在合理期间难以确定时,才适用两年期间,该两年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间的,适用质量保证期间,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另外还要注意合理期间的两个起算点。一个是货物买受人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瑕疵的次日,一个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瑕疵次日。应当发现是指货物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正常的检验,并基于合理的判断就能发现标的物的瑕疵,而不必凭借特殊的工具或仪器等设备或依赖专家的专业判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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