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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解除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来源:郭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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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单方解除权,也称企业的即时解除权或过错性解除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企业无需向劳动者预告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当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如企业未立即行使单方解除权,而是隔了较长一段时间之后才作出决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

基本案情
 
苗某于1988年入职某供电公司(下称供电公司),工种为运维检修工,2007年12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1月8日,苗某因交通肇事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矫正期限自2015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18日。在矫正期限内,苗某正常履行劳动合同。2016年5月16日,供电公司以苗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向苗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供电公司解除了苗某劳动合同。

于是,苗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供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支持了苗某的仲裁请求,供电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直至二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供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否有期限限制?在刑期结束后供电公司还能否以苗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经审理,一审与二审法院均认为,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劳动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款赋予了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后,企业有权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对于劳动者而言,不能因一次错误便永远陷入等待解雇的困境中,时时承受被解雇的风险,超过一定合理期限而企业仍未做出解除决定的,劳动者可能认定企业不会再行解雇。

苗某作为一名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失犯罪已经付出了代价,供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苗某缓刑期一年内,基于一定的考量而未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宽宥。在缓刑一年考验期满后,苗某已经恢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状态,供电公司再行与苗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为超出了合理期限,供电公司作出的决定有悖立法本意。因此,供电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由于作出结论超过了合理的期限,依法应予以撤销,供电公司应继续履行与苗某的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了企业单方面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单方解释权形成于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之时。但很遗憾的是,法律与司法解除对企业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期限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单方解除权作为企业单方面享受的权利,只要不违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以在任何时间行使。只要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即使企业基于一定的考量而未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也不能据此认定企业放弃了该项权利。而且,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企业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期限。因此,此后即便经过较长时间,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仍属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现代法律制度要求权利的行使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超过合理期限的,法律便不再予以支持,对于企业的单方解除权同样如此,企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超过合理期限的,解除行为无效,应认定为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法律对于权利的保障并不是无期限的,如仲裁时效、诉讼时效等制度,都意味着权利的行使需在一定期限之内进行,超过期限的,法律将不再予以保护。同理,企业的单方解除权作为企业享有的一项权利,同样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不能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对于企业而言,如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行使单方解除权,则应视为企业对劳动者的过错行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接受,视为企业主动放弃单方解除权。而对于劳动者而言,也不能因一次错误便永远陷入等待解雇的困境中,时时承受被解雇的风险,超过一定合理期限而用企业仍未做出解除决定的,劳动者则有理由认定企业将不会再行解雇。因此,企业超过合理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实务建议
 
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下,企业应及时进行综合考虑。如需行使单方解除权,则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否则,企业将丧失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权利,即企业在超过合理期限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将很有可能会被认为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但需强调的是,合理期限的长度究竟是多长,还需要裁判机构结合个案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作为企业而言,在确定劳动者的过错行为后,应基于一个普通人的正常思维确定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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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田
  • 执业律所:重庆德普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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