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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被电击后死于配电箱中楼盘开发商疏于管理须担责

来源:郭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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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王强与家人失去联系数天后,尸体在其租赁房屋附近楼房的配电房中配电箱内被发现,其父亲(唯一继承人)王建国找事发配电房供电的两个楼盘的开发商甲公司、乙公司,以及永川供电分公司赔偿损失未果,遂起诉甲公司、乙公司、永川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的70%共计54万余元。20151113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强对其死亡后果应承担80%的责任,甲公司、乙公司共同承担20%的责任即61025元,永川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王建国、甲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20165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2015217日,正值农历腊月二十九,当天一大早,永川城区肖家冲某楼房的居民发现突然断电,永川供电公司派电工到现场查看时发现楼房的配电房门大开,屋内配电箱内有一男子死亡。经永川区公安局鉴定,该男子系电击死亡。事发配电房隔壁房间安放有两台10KV变压器,供应的电力由附近两个楼盘的居民楼使用,房间的简易木门位于居民楼走廊内,门较破旧,上面有有电危险,闲人免进的警示标志,门上外侧日常以铁丝等固定,未上锁,也无专人看管。该两个楼盘分别由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5年左右开发,当时因楼盘规模较小,为节约成本,甲、乙公司协商后同意安置一套供电设施以供应两个楼盘的居民楼使用,由乙公司向永川供电公司提出申请。因年代久远,楼盘无物业管理公司。2009422日,乙公司与永川供电公司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10KW永中线#31T接线夹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用电设施属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强生前居住在事发地附近,对周边环境较为熟悉,其未经允许进入供用电设施的危险区域,对死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甲公司、乙公司作为事发的供用电设施的产权人疏于对事发楼盘供用电设施的管理,以致发生此次事故,应承担2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王建国、甲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永川供电公司于201510月份签订了《弃管小区电力设施资产无偿移交协议》,根据该协议,本案甲乙公司开发的楼盘属于永川区弃管小区电力设施改造范围,包括自居民电表起至永肖线#5T接线夹处止的全部供配电设施,也包括变压器、配电线路及开关设施等。因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相对于普通电源来说,高压电(电压>1000V)有其特殊危害性,极易造成人体损伤或死亡,所以侵权责任法在对高压活动致人损害的案件进行处理时,适用无过错责任,这与普通侵权类型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当然,若能够证明受害人存在较大过错且管理人已经尽到相应责任的,管理人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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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田
  • 执业律所:重庆德普律师事务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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