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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协调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机制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09-06-22 浏览量:501

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存在以下问题:1、体制混乱,司法公信力低。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庭或院作出的是司法行为,具有法定效力,但本身又隶属于行政职能部门,即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2、裁决不可避免地受到行政干预,企业与劳动保障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直接或者间接干预裁决结果或者调解结果;3、没有仲裁员资格准入制度的限制,绝大多数仲裁员素质低下,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偏低,审理粗略,仲裁程序基本上没有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4、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裁决后提起诉讼,仲裁不生效,但没有错案追究或者考核制度,仲裁员裁决不考虑法院是否改判或者法律的监督,可以“偏听偏信”、“偏向一方”,仲裁文书质量说理性差。
正是由于仲裁裁决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公正、公平,助长少数企业侵害职工权益的“歪风”,职工与企业矛盾加深,职工往往会到法院进行一、二审,尽管法院可能纠正仲裁裁决存在的错误,但社会成本明显增加。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本身存在许多问题,以及审理难度和复杂程度的越来越高,建议基层法院和仲裁庭或院建立起开展业务交流和学习的协调机制,通过纪要或者座谈会要点等确定疑难、复杂问题的适用原则或者参考意见,最大程度地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和规范。基层法院应当定期指导辖区内的仲裁员如何适用劳动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法规和规章,仲裁庭或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要求和精神审理案件,定期请专长法官、法学专家进行指导、听审,遇到疑难复杂问题,通过仲裁庭或院征求基层法院以及专长法官的意见,同时要建立仲裁案件错案追究制度,增强仲裁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将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地解决在仲裁程序阶段,提高仲裁的司法公信力,切实、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起诉多”的局面,促进企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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