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芳律师

陈新芳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关于邱xx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陈新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23
人浏览
 

关于邱xx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

法律意见书

福众律法(2010)字第148号

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接受陈xx的委托,指派陈新芳律师为贵局办理邱xx等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邱xx提供法律帮助。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的邱xx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

2010年7月31日下午5点左右,陈xx妻子李xx和儿子陈x到霞林街道办事处木兰村浦仔李xx家看模板情况,正好碰上霞林国土资源所所长带领几位工作人员到木兰村浦仔李xx家执法,陈x觉得好奇走过去观看执法过程,在执法现场陈x一边拿着手机玩游戏,一边观看执法过程,土地所工作人员误以为陈x在拍照取证,不由分说上前对陈x进行殴打,陈xx妻子李xx急忙上前拦阻,陈x才得以逃脱。

2010年8月1日上午,陈x的父母觉得儿子莫名其妙被殴打,甚感冤屈,就与其它四位亲戚陈x某、陈xx、邱xx、徐xx向霞林派出所报案,警察说这是政府部门执法,我们无权处理,你们去找霞林国土资源所解决吧。

2010年8月2日上午9点许,陈xx与陈x父子与亲戚陈x某、陈xx、邱xx、徐xx六个人来到霞林国土资源所询问为何殴打陈x一事,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态度蛮横,双方遂发生口角,徐xx即拿出照相机拍照双方争吵场面,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冲过来要抢照相机,徐xx不肯,工作人员即揪住徐xx头发狠压在地上,徐xx挣扎不过,顺手在地上拿起一块瓷砖自卫,不慎将其中工作人员砸伤,陈xx看到事态难以控制,急忙向110报警。随后邱xx、陈xx以涉嫌冲击聚众国家机关罪被霞林派出所刑事拘留,另外四位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上网通缉。

二、法律层面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刑法新增加的罪名,是从《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作了修改后定的罪名。从此罪的来源演变看,这一罪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政治性。从此案犯罪嫌疑人行为来看,根本不构成本罪:(1)本案是一起很普通民事纠纷案。从事发起因来看,当时霞林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是到案外人李xx家执法,并不是到陈xx家执法,陈xx是新度镇郑坂村人,李xx是霞林街道办事处木兰村人,陈xx和陈x父子根本不认识李xx;因此国土资源所到李xx家执法跟陈xx父子根本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由于当时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误解陈x是李xx这边的人在执法现场拍照取证,导致李x无端遭受殴打;从事发过程来看,当李x无故遭受人身伤害,首先是到派出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解决,在公安机关救济无果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于第二天到霞林按公安机关指引到国土资源所了解陈x被无故殴打的事情,当时六个人不是因为不服国土资源所执法事情来无理取闹,更不是冲击霞林国土资源所,霞林国土资源所作为国家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侵害公民权益有义务对受害人作出解释,如果当时国土资源所对此作出明确解释,并对此作出赔礼道歉,事情就会圆满结束。(2)本案不具有聚众性特点。本案六个人其中两个人是当事方陈xx与陈x父子,四个人是陈x的亲戚,不是社会闲散人员,聚众性特点是指首要分子通过言语煽动、挑拨、金钱收买、胁迫方式纠集众人,本案不具有这一特点。(3)这一罪也是结果犯,即:要有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结果发生才能定罪。在本案,徐xx拿着相机对双方争吵场面进行拍照,也是一种正当合法行为,是工作人员阻挠徐xx拍照,并先对徐xx动手,徐xx出于本能进行自卫,导致一名工作人员受伤。这一结果并不是刑法所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结果发生,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4)此罪的主观要件构成为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此罪。在本案中陈x无端遭到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殴打,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公安机关叫受害人陈x到国土资源所来解决这一民事纠纷,后来双方意见不和,发生吵架,也是邱xx这一边陈x某及时的主动的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事态扩大,因此邱xx主观上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故意。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国家机关的侵害,在正当合法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后,公民向直接侵权的国家机关讨要一个说法,就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遭到刑事拘留,这样行为是严重践踏人权,严重败坏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崇高形象和威望。

三、关于本案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邱xx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把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当作刑事案件处理,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应当予以释放,对于徐xx防卫过当造成工作人员伤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和依法处理。

恳望贵局能采纳本律师意见。谢谢!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

陈新芳律师

2010年9月26日

 


以上内容由陈新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新芳律师咨询。
陈新芳律师
陈新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239人好评: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路凯天国际九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新芳
  • 执业律所: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503*********36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路凯天国际九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