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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程序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09-01-04 浏览量:178

存量房交易程序

存量房交易业务由局交易所存量房交易管理科承办。
1、存量房交易流程
(1)交易登记(买卖双方提出交易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
(2)房产价值评估
(3)房屋买卖公告
(4)初审(实地查勘、核实查档、初审意见)
(5)复审
(6)缴纳税费
(7)绘制权证
(8)局产权科审批
(9)微机缮证
(10)领证
2、存量房交易需提供的资料
(1) 私有房屋交易过户应提交的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有共有权人的还要共有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
2)、买卖双方的申请报告,卖方需配偶在报告签名盖手印。
3)、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4)、卖方的结婚或未婚证明。
5)、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的需要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6)、港、澳、台的公证委托书,需到南宁公证协会认证盖章后方能有效。
7)、国外的公证书或声明书,需到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盖章后方能有效。
8)、未经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公证书或声明书需到南宁公证协会认证盖章后方能有效。
9)、公证书中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海外人员的身份证需到市侨办认证)。
(2)单位房屋买卖过户应提交的证件
1)、国有企业及全民所有制单位
a、产权证和土地证原件。
b、买卖双方的申请报告(要求打印)原件。
c、经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的文件或审批表原件。
d、如购买方为单位则需双方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代码复印件。(如个人购买,买方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e、法人委托经办人的委托证明书。(原件)
f、法人与受委托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集体所有制单位
a、产权证和土地证原件。
b、买卖双方的申请报告(要求打印)原件。
c、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和职代会同意出售证明原件(要求打印)。
d、如购买方为单位则需双方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个人购买,买方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e、法人委托经办人的委托证明书。(原件)
f、法人与受委托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即股份制单位)
a、产权证和土地证原件。
b、买卖双方的申请报告(要求打印)原件。
c、如单位购买则需双方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个人购买,买方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d、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书原件(董事会同意卖或股东签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e、法人委托经办人的委托证明书(原件)。
f、法人和受委托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中外合资企业单位
a、产权证和土地证原件。
b、中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原件)。
c、其余手续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资料相同。
5)、外商独资企业单位
a、产权证和土地证原件。
b、买卖双方的申请报告(要求打印)原件。
c、投资人同意出售房产的批文(原件)。
d、如购买方为单位则需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个人购买,买方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e、法人委托经办人的委托证明书(原件)。
f、法人与委托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债务房屋买卖过户应提交的证件
1)、法院委托拍卖的房屋
a、产权证原件(有共有权证的还要共有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
b、法院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
c、法院裁定拍卖房屋的裁定书(原件)。
d、法院下达房屋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e、如为法院查封的房屋还须提交原查封法院解除查封的通知(原件)。
f、法院委托拍卖的委托协议书(原件)。
g、拍卖方拍卖后成交的确认书(原件)。
h、拍卖方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i、拍卖方与买方的申请报告。
j、拍卖方法人委托经办人的委托证明书(原件),拍卖方法人与受委托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法院依法变卖偿还债务的房屋过户
a、产权证原件。有共有权人的还要共有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
b、法院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
c、法院裁定变卖房屋的裁定书(原件)。
d、法院下达房屋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e、如为法院查封的房屋还须提交原查封法院的解除查封书(原件)。
f、法院委托经办人的委托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g、买方的申请报告,及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h、涉及卖方需填写的内容均由工作人员在卖方处填写法律文书、文号,依法办理过户。
3)、法院以民事调解书调解房屋归他人所有的产权过户
a、产权证原件(如有共有权证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
b、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原件。
c、如经调解后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原业主不能到场,则需法院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强制执行办理过户的通知书。
d、权属新业主的申请报告
e、新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f、如果法院调解协议书调解归单位所有的房产,视为买方单位的有关有效证件。
g、涉及卖方填写的内容卖方不能到场则工作人员可依据法律文书,在卖方处填写法律文书、文号,依法办理过户。
(4)产权交换过户
1)、私房交换过户
a、交换双方的产权证原件(如持有共有权证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
b、交换双方的申请报告及交换协议书(原件)。
c、交换双方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配偶的有关手续(双方配偶到场)。
d、如有公证房屋交换契约合同的还要提交公证处的公证书原件。
2)、单位与单位房屋交换过户
a、交换双方的产权证原件。如持有共有权证的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
b、交换双方的申请报告及交换协议书(要求打印)原件。
c、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d、交换单位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e、法人委托经办人的委托证明书(原件)。
f、受委托经办人及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g、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房产还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文。
h、股份制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等企业的房产交换的有关批文及手续与房产买卖过户相同。
3)、单位与私有房屋交换过户
按单位与单位房屋交换及私人与私人房屋交换的所需有关资料及批文手续等办理。
(5)房屋赠与过户应提交的证件
1)、产权证原件,如有共有权人的还要共有权证原件。
2)、公证处的赠与公证书原件。
3)、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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