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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债权债务

同居期间购买房屋等不动产,分手后应如何分割?

来源:陈迪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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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法院的选择。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要处理的即为房产的归属和分割,因此应当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 

二、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应为双方按份共有 

对于同居期间所购房屋,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一般均应认为属于双方共有。如果不动产权证上还有案外人的名字,则一般认为部分份额为同居双方共有。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某一方对房屋的出资一般不认定为是对对方的赠与,或借款。总之,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根据该法规定,同居期间取得的共有房产为按份共有。 

三、如何分割不动产?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100条规定:“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同居关系析不动产纠纷,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金额的折价款。当然,也可以其它方式处理,如变卖或拍卖房产,双方按一定比例分割变价款或拍卖价款等。至于具体分割的比例,应根据双方对不动产的出资、贡献大小、支付首付和贷款等情况,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的付出等情况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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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迪新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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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迪新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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