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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转卖期房可以适应期房买卖的条款进行约定么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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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转卖的期房可以适用期房相关的合同约定么?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苦恼,买房者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条款二手房买卖可以照搬么?

【案情回顾】

   原告王先生诉称,自己与被告于201633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山庄三区19号楼2层房屋一套,双方对于房屋位置、面积、价款及交付方式等作出约定。

   鉴于购房合同签订时,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双方约定“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与购房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按登记面积确定价款。收到房屋所有权证后,登记面积大于购房合同约定面积。

   现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支付约定的差价。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差价122000元。

  而被告艾先生辩称,房子从看房到购买面积是没有变化的,房款在麦田房产公司的协助下已经全部付清,过户也已经完成。过户的时候他们已经取得房本,面积也明确了。要求赔偿被告房子延迟交付的违约金3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若出卖人是以贷款方式购买的该房屋,则出卖人应于201651日前办理提前还款及抵押注销手续,该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600万元,定金人民币20万元;201651日前买受人需支付购房预付款人民币180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122000元。

 【律师观点】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协议。双方达成协议后,应根据约定来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13条第3款的特别约定针对的是开发商出卖的房屋面积和最后实际房本登记时的面积若有差异,以实际房本面积为准,来补差价,不适用本案中的二手房买卖。

  双方当事人对于交易的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是明确知晓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注明了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此情况是明知的。

  同时合同第5条第2款明确约定:出卖人应于201683日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双方实际于201691日进行了房屋交接。

  法院审理查明,延迟交房的原因是因拖欠房款所导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对此,被告也负有责任。并非原告单方拖延交房时间,因而被告主张赔偿房子延迟交付的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

  孟律师提醒大家:购买二手房和期房是不同的,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需要根据房屋买卖的具体情况来主张赔偿和损失,在签订合同进行约定时,也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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