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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候各类保险怎么分割?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06-13 浏览量:11

 

一、保险以及与保险有关的概念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种。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等,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按照企业原则经营的,由社会成员自愿参加的保险,主要有财产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比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等等;而财产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财产为标的的保险。作为一个家庭,可以同时存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离婚时,各类保险如何分割就变成了较为复杂的问题。为了便于阐明离婚时保险分割的有关问题,

与保险相关概念的解释。

1.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1)投保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法律上,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的投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外,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人: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损害事故发生时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法人单位。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财产的经营管理人,或者是与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否则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雇佣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债权和债务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认可的继承、赡养、抚养或监护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赠与关系,或者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或法律所认可的其他人。

(4)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制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时间到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只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就是保险的对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另一类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可以是有形的,如房屋、汽车,也可以是无形的,如商标使用权、专利权等。作为保险对象的人,是指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特定团体中的所有的人。

保险标的直接决定保险的险种,财产保险标的的价值,危险程度直接影响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决定着保险费率的高低,人身保险标的不同(人的年龄、职业、身体状况等),保险费、保险险种也不同。

3.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非违法性的利害关系。所谓非违法性即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盗窃人对于被盗窃的财物就不具有保险利益;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确定的或者正常情况下可以确定的利害关系。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以致保险标的遭损而受到损失,或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的利害关系。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以及投保人与他人之间所具有的某些利害关系,比如亲属关系、抚养关系、信赖关系等等。

二、夫妻双方的社会保险如何分割

1.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费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的社会保险金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可以分割的社会保险金仅限于夫妻一方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除养老保险金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能否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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