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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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隐瞒婚外情,离婚协议可撤销代理词

来源:谢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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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作为本案上诉人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现代理人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条款应依法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下称“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着重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欺诈”的情形。一审判决认为“该司法解释指明的是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协议”是对法律的曲解。一个完整的离婚协议除解除婚姻关系的条款外,还应包含4个部份,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分割、债务分割。“解释二第9条”所指的财产分割协议实际上是指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而非脱离于离婚协议单独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新华字典对“欺诈”的解释是“用狡诈的手段骗人”,突出目的是“骗”。
《婚姻法》第47条(下称“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通过上述规定的对比,可以发现,“解释二第9条”侧重的是“骗”,若存在“骗”的情况,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而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必然进行重新分割,重新分割即可能是平均分割也可能是一方少分或不分。但“第47条”却是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侧重于一方力图减少财产数量或增加债务,若一方有“第47条”的行为,其结果是对行为人少分或不分财产。再者,“解释二第9条”适用的是“一年”不变的诉讼时效,而“第47条”适用的却是2年的诉讼时效。两者的存在明显的区别,即“解释二第9条”侧重的是订立财产分割时,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骗”的行为,包括财产数额的骗和情感上的骗;而“第47条”是仅针对财产数额的变化。
一审判决错误的将“解释二第9条”与“第47条”相混同,认为“解释二第9条”所指的是“只有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一方因对财产本身即数量、种类、金额等故意隐瞒或胁迫对方当事人,而致后者作出与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不一的意思表示”。但实际上“解释二第9条”所指的是订立财产分割时,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骗”的行为,不仅包括财产数额的骗,还包括情感上的骗,其涵盖的范围要比“第47条”更广,而不是与“第47条”完全一样。
    二审庭审调查中,被上诉人已承认孩子的亲生父亲为案外人XX,但被上诉人在离婚时却刻意隐瞒其与他人通奸并怀孕的事实,使得上诉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错误的处分,放弃了可以平分或多分财产的权利。被上诉人的欺骗行为完全符合“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应依法撤销。   
    二、被上诉人应当返还多分得的XX公司股份款80000元。
     双方离婚时,上诉人分得XX公司股份10000股,被上诉人分得XX公司股份90000股,被上诉人比上诉人多分得80000股,被上诉人应返还40000股给上诉人,按每股2元计算,总计80000元。
    综上所述,请法庭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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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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