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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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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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聚众斗殴罪律师辩护词

来源:谢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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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 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现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对XXX的行为定性不准,不宜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罪。
持械聚众斗殴,一般是指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持械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当持械的故意以及行为本身具有共同性或由个体性转变为共同性时,就有必要按照共同犯罪构成理论来分别认定了。未持械者若在主观上没有与持械者达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持械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则对未持械者均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持械者是实行过限行为。
本案中,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有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是认定被告XXX是否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关键。对于被告XXX而言,他事先没有预谋持械,虽然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有部份参加者持械,但他并没有同其他参加者形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也没有与他人形成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故对XXX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
综上所述,不能简单归罪,把一个、部分参加者“持械”归责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否则,将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对于XXX的行为性质不应当定性为持械聚众斗殴,而应当定性为普通的聚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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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红
  • 执业律所: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50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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