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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发病回宿舍休息后再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不能视同工伤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9-30 浏览量: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哪些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也就是说,不要求和工作有关联的病。


关于“48小时”的起算点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从劳动部的规定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认定为工伤并无争议。但没有当场死亡的,是要直接送往医院救治还是可以在家休息后再送医院抢救?实务中对此存在争议。


本案中法院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立即进行救治而设计的。如果未直接送医院抢救,而系回宿舍休息后送医院抢救并在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该情形不满足“视同工伤”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行政裁定书中也持相同观点。


最高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本案中,张海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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