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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关于城市养鸽子问题的法律规定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3-21 浏览量:0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6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禁止在城镇地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每只(头)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饲养鸽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上海市文明养鸽条例》要求养鸽者必须得到3个以上邻居的同意。

长沙《关于加强信鸽管理的规定》,凡在屋顶、楼顶搭建鸽舍,需征得产权人的同意;凡在楼房阳台、露台内搭建的鸽舍,必须是封闭式结构,鸽粪不得泄漏。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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