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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09-02-11 浏览量:1133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具体数额按照一身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以后其他的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若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或者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受害人工资×误工天数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护理标准×护理期限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是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伤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票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半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
自定残之日起按照20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做出相应调整。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材的合理费用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居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总额。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一般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医疗事故中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的年均生活费计算,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于其他情况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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