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担保风险及其控制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已经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作为指导建筑工程施工的规范性文件,必将对未来的建筑市场及施工合同当事人产生深远的影响。而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担保公司也将在未来的建筑市场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强调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信保证,这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兼营业务第二项“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尽快地了解、熟悉、掌握、运用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为自身的业务拓展夯实基础,才能在巨大的建筑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国字号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基于资金实力雄厚,甚少产生担保需求,即使保证,也更多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因此,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
一、担保业务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涉及到的担保业务主要有:
1、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此条为对发包人的要求。与此对应的3.7 履约担保中对承包人的要求是: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3、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其中涉及担保公司的为第一种方式,即质量保证金保函。同时合同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这种方式。
综上,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担保业务中,涉及到发包方的,主要是要求对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而在承包人,发包人可根据履约情况,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另外,承包人也可运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方式,避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被扣留质量保证金。
二、担保风险
1、来自发包人的担保风险
发包人的担保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1)建设资金不足
发包人建设资金不足,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没有建设资金,希望承包人垫资建设,在商品房销售环节逐步解决工程款;二是项目过多,战线过长,出现的暂时资金不足。
(2)建设项目相关手续不全
到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已经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协助),其中任一手续不齐,或者因为没有付清相关的款项发生纠纷,都会影响工程进展。轻则顺延工期,重则违约,或承包人解除合同。
(3)经营管理不善
经营管理不善,一般不外两种情形:一是发包人公司治理不力,股东内讧,无法正常经营管理;二是管理制度混乱,管理水平低下。
(4)违约
因发包人原因违约的情形主要有,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造成暂停施工的;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等等。
(5)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发包人对第三人负有债务未清偿,或者因建设项目相邻权或补偿发生争议,或者其他侵权等未解决,第三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而对承包构成违约。
2、来自承包人的担保风险
承包人的担保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1)建筑资金不足
在第一笔月进度款到账之前,承包人需要解决施工人员工资、购置或添加工程设备、设施、建筑材料、保险费,还要承担另50%安全文明施工费等等,所以需要承包人拥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否则无法正常施工。资金不足尤以转包、挂靠的包工头最为明显。
(2)进行建筑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根据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属于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据此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工种质量不合格。
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采取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发生重大事故
工程施工过程中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以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违约
因发包人原因违约的情形,除本条第2、第3项外,主要还有,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等等。
三、风险控制
无论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除了自身的诚信外,主要的风险来自于资金、管理、技术等方面。同时,由于建筑工程具有的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风险暴发点多、风险程度高的特点,作为担保公司,需要权衡自身的担保能力、工程技术水平、专业人才、风控体系等诸多配置,根据被担保人的实际支付费用和支付时间,认真评估风险,谨慎行事。
1、担保立项审查
在担保申请人提出担保申请后,应即进行立项审查。
(1)建设工程项目真实性的审查
根据发包人办理的相关权证、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招投标文件和发包人与承包工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可基本确定工程项目真伪。必要的时候,可通过建设主管部门、规划、土地、银行、工商、税务、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邻权利人等,进一步核实建筑工程项目及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情况。
(2)担保申请人法律主体资格的审查
主体资格的审查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章程等。其中,发包人应具有根据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权证、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承包人应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等级等。
(3)企业特性及管理水平、经营状况的调查
包括担保申请人办公场所、公司内部组织和管理体系、过往承建项目的经验、过去一年承建项目情况、主管部门给予的荣誉和处罚纪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数量和结构、设备设施配备、社会保险交纳情况、行业及竞争对手情况、重大诉讼案件等。
(4)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实物,人员走访、了解以往的工程记录、在建工程的履约记录等方法审核企业的财务报表。
公司根据调查收集到的资料,对担保申请人履约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担保申请人信用等级及企履约能力的等级,确定是否承保。
2、反担保措施
一旦确定承保,就需要合理设置反担保措施。
鉴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反担保应主要以不动产进行抵押担保,减少甚至摒弃个人信用保证。可通过对保证金、财产抵押、股权质押、无形资产质押、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第三方保证等,尽可能地提高担保申请人的违约成本,避免主观违约的风险。
同时,担保公司要不断提升对被担保人的反担保资源进行组合搭配的创新能力,要通过对各种反担保措施的组合利用,牢牢的控制住被担保人的还款来源。
避免被担保人的经营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而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就可以通过对反担保物的处置把担保公司的赔付风险降至最低。
3、过程风险控制
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及承包人的合同履约分别承保之后,工程可以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正常进行。此时,经营风险成为担保公司的最大危险。
担保公司要时刻掌握工程进度、人员变动、材料消耗、款项支付、合同履行的每个环节,以递减方式核算风险。因此,公司应派专员去施工现场,听取担保申请人和合同对方以及监理人意见,参加相关工程例会,尽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4、公司内部风险
在自身的管理方面,担保公司要预防承办人员因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给公司带来的管理风险。
5、解除担保
根据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并在7天内完成支付的,担保公司为发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自动终止。
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或者因发包人违约致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材料款、撤场费、违约金、解约损失并退还质量保证金等款项后,解除担保人为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金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