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伟律师

张学伟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徐州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案件背后的功课

来源:张学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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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


不久前,我接手了一桩比较棘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本案情为:2012124日,神某在中介方周某某处向王某某借款三万元,借期1个月,利息为月息三分,中介费同利息。李某某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三方在中介方周某某处书写了借条、保证书,以及书面担保借款合同。其中,担保借款合同就签了一份,现存放于原告王某某处。借款到期后,神某未能按时归还欠款,但一直还息及支付中介费。201210月,神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债权人王某某向保证人李某某催款,要求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遭拒,遂引发本案。

案件难点1:据开庭前了解到的信息,原告代理人所提交的证据仅有保证书和借条,缺少书面担保借款合同这份关键证据。而借条上并未写明借期,仅写有借款数额及约定了违约责任。如果庭审时原告声称只有借条和保证书,则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保证期限应从债权人催要时给予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起算。具体到本案,对李某某是否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键是看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就借款合同而言,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若双方不能达成还款时间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同时,从诉讼时效上看,因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即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对于保证合同,相对借款合同而言,是从合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

从这个角度而言,如果债权人王某某仅仅提供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和保证书,矢口否认存在书面借款担保合同,对保证人李某某是极为不利的。依据保证书的约定,李某某很有可能因尚未过保证期限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且同时要承担该案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应费用。

为维护被告李某某的权益,接手该案后,我向被告李某某详细了解了整个借款过程,嘱咐他向中介方索要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并暗中对交涉情况进行录音,已备不测。通过对李某某从中介处复印来的书面借款担保合同进行分析,我看到了希望。该份复印件共两页,首页上无借款人、保证人本人签名和手印,明显是他人代签,且两页上的数字序号打印字体不一致。末页上签署的时间为2011115日,和借条、保证书上签署的时间2012124日相比较,除年份不统一外,具体日期也相差九天。其次,担保借款合同首页上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条款也与保证书及借条上的约定存在明显不同。担保借款合同首页第三条明确约定保证人李某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止,而借条与保证书上仅仅约定了逾期还款后的责任承担,并无担保借款合同首页第三条约定的内容。该份证据的上述漏洞对李某某很有利,有利之处是通过明确借款期限,保证期限的起算点也就此得以明晰。不利之处是根据该份证据首页第三条之约定,保证人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至本息还清为止等等字样,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此种情形将被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也就是说,如该约定为真,则据此计算,李某某尚未过保证期限,仍需承连带偿还的担保责任。

无疑,该份证据是把双刃剑,拿捏不到位,将会使自身陷于不利境地。这也是我所担心的,正因为该证据存在上述漏洞,原告极有可能不出示该份证据,而仅提交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和保证书。我方又不能主动提交从中介处复印来的这份存在漏洞的书面担保借款合同。否则,只能将自身陷于被动的尴尬境地。自己提交该份证据,又要否认该证据的不真实性,在逻辑上也难以做到自圆其说。

案件难点2:虽然我方在事前对与中介方的交涉情况进行了录音,固定了借款期限,但因系证人证言,如中介方拒绝出庭作证,我国亦无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则该录音证据的效力将被大打折扣,很难被法庭采信,我方仍难以避免败诉的风险。

根据上述分析,我确定了以担保借款合同为突破口,利用民事诉讼举证及自认的证据规则折断对方刺向我方的利剑的代理思路,设想了几种可能出现的庭审情况,并做了充分的准备。

第一种情形:原告王某某也亲自出庭,中介不到场,原告方仅提交借条和保证书。我方则通过事先拟定的庭审提问及提交录音证据,指出借款无还款期限的不合理性,请求法庭通知中介出庭(庭前已依法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申请),并着力想方设法逼原告提交那份书面担保借款合同,再在质证环节否认其首页的真实性。这样,通过原告的自认,不仅可以明确还款期限和保证期限的起算时间点,又否定了首页第三条的真实性,增强胜诉的概率。

第二种情形:原告当庭提交了该份存在漏洞的书面借款担保合同。我方则按照否认该证据首页的真实性的预设思路应对,应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对其他可能出现的情形,我方也做了精心准备。

庭审中,原告本人未出庭,中介亦未出庭,原告代理人当庭提交了借条、保证书、书面借款担保合同,以此证明我方并未超过二年的保证期间,仍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居然主动提交书面担保借款合同,是我方所希望的最理想的情况。同时,原告代理人可能是担心书面借款担保合同最后的签署日期有碍庭审,私下涂改了年份。显然是弄巧成拙,反增强了我方质疑该份证据真实性的可信度。庭审中,原告方代理人对我方针对该份书面担保借款合同证据真实性的质证意见显然准备不足,解释的理由牵强。且其虽又另主张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曾向担保人主张了权利,但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自然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该案我方胜诉。通过办理这个案件,我深有感触。该案的标的额虽然很小,但所涉法律关系复杂,代理的难度很大。然而,案件标的再小,哪怕是看似再简单的案件,也不是代理人掉以轻心的借口。只有倾尽全力,研透案情,不遗漏任何有利的细节,做足功课,细心应对,方能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

 

 

201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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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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