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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伤律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也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待遇大幅提高

来源:施周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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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伤律师: 国务院初步决定: 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提高工伤待遇

据媒体报道:

晨报讯(记者 姜葳)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初步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修订。与此前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不仅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车祸可认定为工伤,而且被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轨道交通撞伤(亡)也算工伤,这实际上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机动车、非机动车都算

修订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去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的征求意见稿则删去了原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一款。当时相关人士解释的原因是:职工遭遇车祸可从2006年实施的交强险获赔,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原条例中仅明确遭遇“机动车”车祸算工伤,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车祸算不算工伤?公众对此强烈反映原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一次性工亡补助提高

修订草案还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经测算,按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目前,各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不尽相同。北京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北京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37元为基数计算,目前北京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总额为193776元。

另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律所也纳入工伤保险

此外,修订草案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并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不参保单位将被加重处罚。与此同时,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被大大简化,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宁波施周律师评议:

  如果这个条例最终颁布实施,那么工伤认定范围将大大扩大,此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也将认定为工伤,当然前提是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点是与机动车的区别。另外此前没有规定的轨道交通、轮渡、火车也裂入了这个范围。

  另外工伤待遇也将大大提高,此前宁波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仅为60个月的社平工资,按2009年度的标准计算,也仅为15万多点,而按这个修订稿将有34万多,提高了一倍多,弥补了此前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待遇过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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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施周
  • 执业律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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