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两年终尘埃落定 猴寿侵权案终审撤销一审判决
西安晚报讯:我省书法家任新昌状告长安东方书画院画家李**“猴寿”作品侵权一案,在历经2年多的时间后终于尘埃落定,记者昨日获悉,省高院终审判决李**“太极猴寿”未侵犯任新昌“猴寿”作品著作权,撤销一审判决。 2007年 状告李**侵权 赔偿1元钱
任新昌今年67岁,书写“猴寿”作品多年,1991年9月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山海丹—任新昌书》,封面刊登了他书写的“猴寿”。“猴寿”由一个草书“寿”和猴形象图案构成,通过草书“寿”字的书写,将猴的形象图案从猴头、猴额、猴眼、猴嘴、猴脖、猴胸、猴背、猴臂、猴尾、仙桃进行了描述。2007年4月,任新昌发现李**的“**书画”网页和其在互联网相关网页对“太极猴寿”进行的介绍后,任新昌认为,李**的“太极猴寿”除猴尾部外,与其“猴寿”均相同,遂将李**告到法院,要求对方停止对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元钱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
2008年 一审判决要求李**停止侵权
2007年10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由“猴寿”引起的著作权案。一审法院认为,李**的“太极猴寿”虽然融入了个人思想、感情和选择,但与任新昌“猴寿”比较,并未脱离原作的形式,本质上仍然属于对原作的复制行为,因此“太极猴寿”依法不应享有著作权。此外,李**的“太极猴寿”实质上采用了任新昌“猴寿”作品相同的表现形式,与任新昌作品主要特征构成实质相似,符合剽窃行为的构成要件,李**的行为,已侵犯了任新昌“猴寿”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2008年1月,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判决生效后李**立即停止侵犯任新昌著作权的行为;二、判决生效后10日内李**赔偿任新昌包括合理的调查费用在内的损失1001元;三、驳回任新昌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