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死刑犯辩护
我为死刑犯辩护
俗语说“罪该万死”或“罪不可赦”,就是针对那些罪大恶极的犯人,往往人民群众对他们是忍无可忍,希望置之于死地而后快。作为职业律师,在执业中,往往不可避免为这些犯人服务,为他们辩护。
从职业道德的角度来讲,律师为犯人辩护,履行的是律师应尽的职责,而并非律师赞成犯人犯罪而“助纣为虐”,律师为死刑犯辩护,并不意味着律师认可犯人的行为,律师从一般公民的立场(比如不在庭上)对犯罪也是深恶痛绝的。现实生活中,许多受害人家属对罪犯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他们希望律师说公道话,不要为坏人说话,但是犯人也是人,犯人也有权利,这是文明社会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人权,谁也不能剥夺。国家设置律师制度的本意中就有一条是保护人权,可以说,律师辩护的权利也是公民人权的延伸,如果没有律师为犯人辩护,犯人的辩护权利就被剥夺了,则相应的人权自然也受到影响。
2011年,某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为A某抢劫案辩护(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恕不能具体介绍案情及当事人名字)。接受案件后,我及时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案件进行分析,歹徒先是入户盗窃,被发现,殴打主人,之后怕主人清醒就用刀具杀害受害人。从基本的人情道德上,我认为这个犯人太没有人性了,根本无法同情,但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我没得选择,法律援助是律师应尽的义务。于是我马上抛开个人情感方面的顾虑,以专业的眼光为其进行辩护工作。
经过分析,起诉书指控他具有抢劫行为、杀害行为、抛尸行为,如果证据确凿充分的话,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没有问题。因此我的辩护思路就得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入手。经过阅卷及参加庭审调查发现,抢劫后杀害受害人这个加重情节的证据有一定问题,证据链不够完整(因涉及具体案情,不便透露具体细节),于是我当庭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有事实依据,但指控其抢劫并杀害受害人这一加重情节证据不足,建议法院对其以抢劫罪定罪但应从轻处罚。
后来法院果然判决被告人A某死刑,同时宣判缓期二年执行,意味着被告人在两年内没有再犯罪,死刑可以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不至于被剥夺生命。
判决后,被告人的家属相当欣慰,而受害人的家属则非常气愤,想不通为什么“杀人不用偿命”,而且认为律师为凶手辩护不够厚道。但作为专业律师,我明白法院的用意,A某罪责重大应当判决死刑,但不宜宣判立即执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死刑案件特别是宣判立即执行的案件,证据一定要确实充分,证据上容不得半点瑕疵。近年发生“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就是明鉴,如果当年佘祥林、赵作海被执行了,冤案如何平反?因此办理死刑案件法院是慎之又慎。况且司法理论界很多专家不赞同生命刑,执行死刑犯对社会并无实质性贡献和补偿,消灭罪犯的躯体也不一定达到我们的预期目的。
中国正处社会转型的当口,希望我们的社会有更多的宽容,愿更多的人增强法治意识,这有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与和谐稳定。因为只有在和谐的秩序中生活,才能达到和谐的目标,而和谐的秩序离不开开明的司法管理与人民群众的宽容态度。
也愿更多的人理解律师的工作,我们工作中有时是为罪犯辩护,但我们与大家一样,对犯罪也是深恶痛绝的。
覃吉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