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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有本难念的经----离婚案件之我见

来源:覃吉盘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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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浅谈离婚案件若干问题

                                覃吉盘律师作

 

自从本人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办理的案件和当事人咨询的案件中,家庭婚姻纠纷占有一定的比例。这类案件尽管小,但要办理得好很不容易,因为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每个案件都有他的特殊性,不可一搬硬套。

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破裂有很多体现:比如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等。但现实性中不止这些,只要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情都可以向法院陈述反映。当然,诉讼中“证据为王”,不能光凭自己陈述,法官办案依据的是证据,如果没有证据,除非你的陈述取得对方的认可,否则法官对你陈述是不予认定的。至于如何举证,那是律师份的事,但当事人要配合律师取证。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我们已经分居两年了,是不是可以自动离婚?法律上并没有“自动离婚”这个概念,离婚只有两种途径,要么协议离婚,协商好后写成离婚协议书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要么诉讼离婚,到法院起诉。有人认为已经分居两年或者多年了,不再存在夫妻关系,就与别的朋友同居或者登记(现行婚姻登记制度不要求单位和社区开具证明,加上全国婚姻登记没有联网,极有可能造成重婚登记),很容易造成重婚,重婚对人的影响难以估计,不仅是道德上,还有法律上的,一是刑事责任(坐牢),二是民事责任,真正离婚时分财产可以不分少分。所以不管如何,应当办理离婚手续,对前段婚姻作个了结。

二、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现代按揭贷款房子普遍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较难。

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原则是平分。不管是协议或者诉讼离婚,当事人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如果达不成协议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平分原则的例外是照顾,在婚姻生活中如果一方因离婚后导致生活困难的(比如没有住房、没有工作、没有土地等情况),可以适当照顾这一方,分割财产可以往这方倾斜。倾斜多大,那就要看案子的实际情况而定。

其次,哪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有一个原则,婚前取得的财产是个人财产,结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如果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按约定区分。以前的司法解释,认为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时间可以变成共同财产,但是婚姻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新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婚前的财产不管经过多长时间,也不可能变成共同财产。有个问题是大家普遍关心的,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房产是否共同财产。对此问题尽管存在一定的争议,但《物权法》确定了债权与物权相对分开的原则,婚前已经办理得房产证的房子,尽管还没有归还完银行的贷款,但贷款是债务,并不影响婚前个人财产的登记取得的事实,银行的贷款也是个人债务,因此婚后对方一起归还贷款(俗说月供),离婚时房产还婚前个人财产,但他(她)应当返还对方支付的贷款数额。

另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前,应先将家庭共同财产分离出来,很多案件中,只要家庭成员对夫妻共同财产提出产权为家庭共有的,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会处理财产,要当事人事后提起家庭析产诉讼解决。

夫妻财产还有两类是:共同债权与共同债务,也很难处理。如何识破离婚案件中对方假造债务欠条的问题,转移存款、转移债权、放弃遗产权等等都是比较专业的问题,不能一言两语可以说得清的,需要专业律师在庭审中作出甄别。

三、孩子抚养问题

严格讲来,夫妻离婚后,双方对孩子都有抚养义务,不应是由哪边抚养的问题,只能讲离婚后孩子随哪边生活,由谁来“直接抚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出抚养费也是承担抚养义务。因此《婚姻法》上并不讲抚养权,而是讲“直接抚养”。但是在中国这个传统的国度,抚养孩子不仅是义务,更多时候是权利,很多父母认为争得孩子才是离婚案件的胜利,因此本文也遵从习惯叫法“抚养权”。

孩子抚养问题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双方都争取抚养权;二是一方争取,另一方出抚养费;三是双方推托抚养责任。实践中,以第一种情况居多,第二种情况也有,第三种情况很少,也有。

对于双方都争取抚养权的问题,法律上对孩子抚养的大原则即是:一岁以下(即哺乳期)子女随女方为原则;一岁到十岁大的孩子根据双方的抚养条件(包括经济收入、住房、以往对待孩子的态度、老人的态度与携带能力等)来判决跟谁生活;十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征求孩子的意愿。

注意:离婚时判决孩子跟随哪边生活,并不影响以后孩子或者另一方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比如,另一方不管教孩子的,另一方另行结婚后,继父(母)对子女不好的,或者另一方下岗生活困难、或者另一方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服刑的,等等,都可以要求变更扶养关系。

四、离婚案件律师的作用

1、律师帮助调查取证

离婚案件请律师有没有用?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自从我国实行诉讼制度改革以后,以前是职权式诉讼制度,法官在案件处理中主动调查取证查明事实,改革后参照西方国家执行抗辩式诉讼制度,法官基本上不会主动调查取证,而是坐堂办案,站在中立角度判决,在证据上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民个人的取证能力很弱,而且很多证据律师才可以取证,在诉讼中有一句话“证据是诉讼之王”,可以说打官司要赢就赢在证据上,因为法官是知晓法律的,律师更多的作用是向法官陈述事实,而陈述事实必须提供证据,否则只能是空谈,法院完全可以不理夸夸其谈的律师,但法官不敢忽视律师提供的证据,因为证据在,法官不判决的话可以上诉或者申诉,法官会考虑饭碗问题与案件质量问题。

2、帮助当事人找到有利于自己的角度

案件中存在对当事人单方有利的事实,但由于当事人本人法律知识的欠缺、法律程序的不熟、开庭经验的欠缺等原因使得应当讲出来的话没法讲,应该讲的事实没有讲,而不应当讲的事实则完全摆出来给法官听,后果可想而知。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实,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过后当事人相当后悔。但是律师参与了,当事人好像又感觉不到律师出力的地方(因为在当事人的眼光中,似乎只有在庭上夸夸其谈的才算出力,其实那是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律师不一定要讲多,而是讲到点子上,甚至有些时候不要讲,俗话说“语多必失”。但是别忘记,律师是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一旦代理你的案件,他就一心为你着想,没有哪个律师不想要夸奖或者回头客。

3、做好财产分割方案,帮助公平处理案件

财产比较简单的,可能比较好处理,但有些案子财产相当复杂,这就需要律师与法院沟通,如何处理财产(比如评估、变卖、折价、分割)。

4、起到间接监督法院工作的作用,虽然律师不是法律监督者,不是检察院,但是有律师出庭代理的案件,法院审理肯定会更谨慎些,至少程序比较公平,因为律师是深谙程序的,可以使当事人在程序上得到公平对待。

五、如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1、到哪个地方办理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可以在双方中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由于不知道这一规定,跑回到原登记的地方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耽误时间。甚至很多可以协议离婚的,因此不知道这一规定,要等到对方抽出时间才能回原籍登记离婚,后面由于对方一直没有时间,便拖延了时间浪费青春,或者改诉讼途径,废时、废力、废财。

2、自己起草还是请律师起草离婚协议书

实践中,当事人有足够法律知识的,自己起草。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审查只停留在表面格式审查,不会为你计算得失,他只要格式正确、要素齐全就可以办离婚证,但对于你的特殊情况不能处理。

最好的办法还是由律师起草。为什么?离婚协议书虽然简单,但是我们在办理案件中,有很多案件就是因为离婚协议约定不明确,在离婚后因为财产问题与子女抚养费问题再向法院起诉的,几乎占到婚姻案件的30%,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纠纷,就是因为当初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不清楚。另外,有些案件,由于约定的事情无法实行,或者当事人对法律程序理解偏差,导致协议上是有了,但财产仍无法转移等问题。

俗话说,“一字值千金”,在办案中,经常砬到这类情况,因为原协议约定不清楚,造成巨大损失,不止值千金而已。因此,离婚协议书最好委托律师代书,把你的全部情况与请求以及对方的情况与要求一起告诉律师,由律师来操刀。这样离婚可以离得安心、顺心。

六、如何运用简易程序办理离婚手续

很多夫妻在外地工作或者打工,没有时间回去办理离婚证,但双方已经同意离婚的,就是等时间。其实问题很好解决,委托一个律师即可轻松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到场,由律师写好离婚协议书,写好起诉状,由律师到法院立案,启动简易程序直接受理案件并按协议书约定调解结案。有些法院办得快,一天即可,慢的法院一个星期足矣。不管是一天或者一个星期下判决,但当事人出面的时间一般是半个小时而已,其它事情交给律师去办,很省力、省心、省时。

法院立案以依被告所在地或居住地为管辖依据的,但是婚姻案件如果双方到场,且同意调解,你写居住哪里就哪里,法院不会去调查,因此在外地也是很容易办理离婚手续的,就看你会不会程序,或者你有没有碰到专业的律师。

七、老年婚姻或者再婚夫妻应当注意的问题

外国结婚有一种做法“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在我国婚姻法修改后,也有这一规定,但在我国,年轻人首次结婚一般不用这一制度,因为这一制度的本意是防止离婚时财产纠纷难以处理,我国是比较传统的国家,年轻人认为还未结婚就作离婚准备的,说明动机不好,兆头不对,因此很少有采用这一形式。

本律师认为,可以建议思想比较开放的年轻人采取这种形式约定婚姻财产归属,只好双方认可和看得开,这种约定还是比较文明的,婚后生活也是比较和谐的,不会因为财产的事情闹心,反正财产的问题已经是板上钉钉了,你或者对方怎么折腾也不会改变现状。双方离婚的念头因此减少了,如果一对夫妻连离婚的念头都没有,生活肯定很幸福。

另外,我认为一种婚姻应当用约定制度----老年婚姻与再婚夫妻应当充分使用这一制度。它将带给你很大的便利,可以减少双方子女对老年婚姻、继父或者继母的阻拦与敌意,使再婚生活融洽幸福。比如,对于老年婚姻,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认且在协议中写明老人过世之后,各人财产归各方子女继承,避免双方子女为继承财产大打官司,或者为此担心而阻挠老人登记。再婚夫妻也是如此,法律对于夫妻间自行约定财产归属是认可的。当然如果当事人本身没有这方面的专长,最好是请律师代书财产约定协议书。

八、应当遵守婚姻伦理,构建和谐社会

婚姻伦理是个很大问题,并不是本律师知识所能论述清楚的事情,在此,本律师只想就本人的体会,略说一二,贻笑大方。

1、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当共飞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俗话说的不一定对。我认为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当共飞。实践中,有些夫妻是在富贵中结婚,家道中落后婚姻失败,就是因为没有记住这一句话。

2、孩子是父母共同的宝,而不仅仅是母亲的宝,孩子不是你的财产,容不得你争来争去,你应当照顾孩子的感受

歌词“世上只有妈妈好,没妈的孩子像根草……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块宝”。而中国传统观念则认为:儿子是男家的香火。以上不管是歌词还是旧观念都有失偏颇。其实孩子是父母共同的宝,离婚后,双方都要出于对孩子有利的角度去考虑抚养问题,不可意气用事。

孩子是父母共同的宝,缺乏母爱与父爱都不利于孩子成长。因此父母离婚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要将孩子作为财产一样抢来抢去,应当充分协商,虽然法律规定十岁以上的孩子才要征求孩子的意愿,但我认为四五岁的孩子也可以征求其意愿,或者采取轮流抚养的办法。

给孩子改名字最好经双方同意,特别是改姓,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乱改。否则会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影响双方的关系,生活主要表现为因为孩子改名另一方不再愿意支付抚养费等情况。

3、财聚人散,财散人聚

4、理解万岁,沟通是金

5、缘来则合、缘散则分

缘分是个奇妙的事物,不管你信也好,不信也罢,夫妻和睦靠缘分,夫妻分手也是缘分,就看是顺缘还是逆缘。人生活在世间,一定要把问题看得开点。有些人把婚姻看得太紧,对方要求分手,坚决不同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阻挠对方离婚,这是不对的,也是不人道的,俗话说,“你可以关住他的身,但关不住他的心”,如果对方已经对这个家庭没有心思了,你再阻挠他,对你根本没有什么好处,只能加深双方的伤害,如果搞得不好,极有可能节外生枝,产生不必要的矛盾或者事件。因此,能合则合,不轻言离婚,不合则散,另无理取闹,万事以和为贵,是分是合看缘分。婚前应当充分了解,擦亮眼睛,不可草率登记,婚后就要多多包涵,最好睁只眼闭只眼,装成糊涂,这是婚姻和谐的方法。

祝看到此文的朋友婚姻美满、家庭幸福、身体健康,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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