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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公司也可能会个人承担责任

来源:冯更权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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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公司也可能会个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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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将股东的投资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样提高了人们投资的热情,有利于资本的聚集。但是,由于法人地位独立,投资者责任有限,所以,股东就有可能在享受公司利益的同时又利用有限责任地位逃避公司债务等方法损害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利益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公司的债权人、无控制权的中小股东由于不能有效地介入公司管理,失去了保护自己利益的有效途径。为了解决这种现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也就是西方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定了股东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个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况。

依据我国公司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的人员既包括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清算时清算组的成员。

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如果公司最终不能成立,发起人可能承担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对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依法成立,如果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过失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如果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或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未足额出资的发起人应当补缴出资,并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公司与外部的关系上,其他发起人则应与未依约出资的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这种连带责任不因当时的发起人退出公司或公司进入清算程序而消失。

在公司运行的过程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人员,或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在公司进入清算的过程中,或者公司依法清算完毕并到工商部门已办理完注销手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在从事清算事务时,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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