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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无罪辩护

          一份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无罪辩护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旁听的公民们:

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辉妻子邹~平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杨~辉被指控犯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通过仔细阅卷与会见被告人杨~辉及参与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辉在本案中行为违法,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围绕这一观点,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恳请得到采纳;如有不妥之处,愿与公诉人商榷:

         一、该案没有客观、公正、全面收集证据;部分事实没查清;相当一部分证人证言部分内容存在事实夸大、虚假、伪证现象。

1、没有客观、公正、全面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

该案的发生,现场人员有消防官兵、公安民警、公安交警,有~~村死者亲属及部分村民。但从案卷反映的调查材料来看,在场的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公安交警都进行了调查取证,有21位之多,但对~~村这方来说,只有两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方面的调查取证。刑诉法第50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第113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像这样在双方发生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只向一方人员调查取证,却对另一方人员不调查取证,显然收集证据不客观、不公正、不全面,程序不合法。

         2、部分事实没有查清。

部分案件事实没有查清,辩护人指的是~~村民为什么与消防官兵发生冲突,甚至推打消防官兵的事实没查清。虽然消防官兵部分证词有所反映,但不全面;真正与消防官兵发生推打原因只有~~村在场的村民清楚。辩护人走访~~村部分在场群众,他们反映的原因有三个:1、追问谁是肇事司机;2、到消防部门门卫了解,出车的有7人,现场消防官兵只有5人,他们追问另两名官兵的去向;3、更重要的一个原因,他们追问上述问题时,无一人出面解答,这样悲痛的亲属把气撒在消防官兵身上。如果当时消防官兵出来解释一下,他们的推打行为不会发生。因为侦查机关对~~村在场人员不调查取证,所以导致村民为什么推打消防官兵的事实没有查清。

       3、部分证人证词部分内容事实夸大,存在虚假、伪证现象。

(略)

值得庆幸的是,起诉书否定了被告人杨~辉打了民警又打了交警的证词。

二、被告人杨~辉的行为违法,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为什么说被告人杨~辉的行为违法?被告人杨~辉打了消防官兵刘~晗,造成刘~晗轻微伤,打了消防司机黄~强一耳光,但没有造成黄~强身体伤害;摔坏了罗~民的价值1680元手机,被告人杨~辉这些行为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第43条第二款第一项与23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辉的行为违法。

为什么说被告杨~辉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呢?

什么叫寻衅滋事,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故意无理挑起事端,发泄情绪,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那么本案:

        1、本案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面对躺在地上的死者,~~村死者家属在追问谁是司机,为什么少了两个消防战士,在无人出面解释说话的情况下,导致死者亲属把气撒在现场的消防官兵身上,目的是想得到答复。显然,~~村民并非为寻找精神刺激、无事生非、故意无理挑起事端。试想想,在面对悲痛的死者亲属提问,消防车方人员没有理由不解释,没有理由一言不发!

         2、被告人杨~辉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恶劣”与“情节严重”的程度。

被告人杨~辉致刘~晗轻微伤,虽然打了黄~强一耳光,没有造成黄~强受伤。依据两高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属“情节恶劣”,被告人杨~辉的行为没有致二人以上轻微伤,不属于“情节恶劣”的范畴;被告人杨~辉摔坏罗~民手机价值1680元,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任意损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杨~辉损毁财物也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辉寻衅滋事罪主犯,不能成立。

(1)、本案死者亲属包括被告人杨~辉与消防车官兵因追问驾驶司机及还有两名消防官兵下落,在无任何解释说明的情况下,发生推打消防官兵行为,本身不属于寻衅滋事,更不存在寻衅滋事的主犯;

(2)、起诉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围殴消防官兵系被告人杨~辉的召集、指使与煽动,被告人杨~辉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没有理由将他人的行为由被告人杨~辉承担;

(3)、尽管前面我例举的证人证言部分证词证实“穿一件红色上衣,内穿一件白色T恤”的男子,有“最嚣张”、“最凶”及“为主”的证词,但这些证词同时又说这个人打了民警,打了交警。事实证明被告人杨~辉没有打民警、没有打交警。既然这些证人做了伪证,显然其“最嚣张”、“最凶”、“为主”的证词不足为证了。举个例子,消防司机黄~强被被告人杨~辉打了一耳光,但民警陈~林是如下证实的:“其中一个胖点的战士举手说是自己开的车,我听杨~辉说了一句,‘你见死不救’,边说边朝这名战士拳打脚踢”。像这样的证词能作事实认定吗?显然不能!

(4)、真正知道自己为什么去围殴消防官兵,自己的行为是受谁的影响、被告人杨~辉的行为起什么作用,只有围殴消防官兵参与人才知道。但案卷并没有围殴消防官兵参与人的证言证词,仅凭着一些对事实存在夸大、虚假、甚至伪证的证人的看法,显然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杨~辉是这次围殴消防官兵的主犯。

(5)、煽动殴打消防官兵的是一名妇女而非被告人杨~辉。证人消防官兵乔~生在证词中说“死者家属以为我们要跑掉,不准我们离开现场,加上那名穿毛领点状花纹大衣的妇女喊‘打死他们,打死他们的话,我们才被殴打的’。”乔~生的证词证实了消防官兵被殴打是该妇女的煽动而导致发生。

从上述五点可以看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辉是殴打消防官兵的主犯,被殴至轻微伤三名消防官兵的法律后果全部由被告人杨~辉承担,显然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审判长、审判员:

我的辩护发言即将结束,我的辩护观点总的来讲,本案搜集证据不客观、不全面、存在伪证现象,搜集证据不合法,被告人杨~辉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法庭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杨~辉无罪。

谢谢!





                                      辩护人:律师 曾纪辉

2016年8月5日

说明: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杨~辉已在看守所关押五个月零三天,当庭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辉有期徒刑六个月。现被告人杨~辉刑期已满,释放。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杨~辉当庭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承认自己有罪并认罪,为什么辩护人还做无罪辩护?是不是与法律相违背?回答不与法律相违背,是法律允许的。刑事案件辡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受刑事被告人限制;刑事辩护与律师民事代理不同。律师担任民亊代理,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不能超出授权人的意思表示。

 

 

注:以上内容由曾纪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曾纪辉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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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律师很好,咨询过程中,电话意外中断了,还主动给我回电,很耐心,也很专业。谢谢

    来自湖南-邵阳用户202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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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一位好律师!

    来自湖南-邵阳用户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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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很专业,谢谢!

    来自湖南-邵阳用户201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