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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成功的辩护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我是被告人肖**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的辩护人。通过本月10日的法庭调查,刚才又听取了公诉人代表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词。现在我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希望得到重视与采纳。

一、侦查阶段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肖**,程序违法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讯。辩护人持“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须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刑诉法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条把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数额规定“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规则》46条第二款规定“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在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现在情况表明,被告人肖**涉嫌贿赂金额没有达到50万元。本辩护律师自肖**案件从侦查阶段开始至侦查终结止,持“三证”多次与侦查机关交涉,并呈交书面申请书一次,要求履行辩护人职责会见肖**,但未得到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的这一“不许可行为”,不仅阻碍了辩护律师正常执业活动,更重要的是剥夺了被告人肖**在侦查阶段获得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辩护等应享有的辩护权利,对照《刑诉法》与《规则》的上述规定,显然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不许可本辩护律师会见肖**,程序违法。

二、关于指控被告人肖**犯受贿罪问题

(一)起诉人指控的第一笔,被告人肖**、肖~共同受贿**市医药公司唐**21900元。

辩护人认为,此笔金额肖**不存在共同受贿,不应认定肖**受贿金额。

1、被告人肖**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①矽肺灵片是通过矽肺办公开招标竞标,**医药公司取得矽肺灵片供货销售权,这有矽肺办主任王某查证言等证据证实;②矽肺灵片利润低,**两家医药公司嫌麻烦,不愿进货经销。按证人唐**说,被告人肖**曾打电话与她说过,**市矽肺病人多,利润高的药要做,利润低的药也要做。辩护人认为这是被告人肖**为保证**市矽肺病人有矽肺灵片供应做工作而说的,并非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我们不能因为被告人肖**今天被指控犯了罪,而把以前肖**为正常工作出发说的话,做的事,与犯罪联系在一起。

2、肖**无收受该款的犯罪故意。按照证人唐**的证实,她打电话给肖**,说利润要给考虑或者说要感谢的,被告人肖**的回答是“我不要”。“我不要”得到唐**的证实,这说明肖**无收受该“感谢费”的犯意。

3、肖**没有得到“感谢费”;唐**也没有告诉肖~此感谢费“是给你哥哥”的。

依据案卷材料反映,唐**分两次给肖~37900元,但并没有告诉肖~此款是给你哥哥的。第一次送给肖~一张7000多元的条子,吩咐他去前台抵自己所欠药款;第二次送给一张3万的条子,也吩咐他拿去抵中山医院的药款。如果是肖**与肖~共同受贿,或者说送给肖**的,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要肖~抵药款,也没告诉肖~此款是送给你哥哥肖**的。

4、唐**没有把送给肖~37900元感谢费告诉肖**。证据反映她没有告诉肖**。那么得到好处时被告肖**信息都探不到,临到此款被指控是犯罪金额时,就栽到被告人肖**头上,不公平。

5、肖**明确要求肖~全部退款,肖~称已全部退了,即使没有全部退还,其责任不应由肖**承担。

退十万步讲,肖**有受收该款的犯意,也有与受贿有一定的行为。到了201356月份,肖~劝肖**不要得罪两个医院;肖**问为什么?才得知肖~收受了唐**上述款项,肖**要肖~全部退掉,肖~答应全部退掉。后来还把条子拿给肖**看了,因天黑看不清撕了,肖**相信肖~已全部款退给了唐**。依据高法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那么肖**一听到肖~接受了唐**矽肺灵片的感谢费,当即要他全部退掉,无论肖~是否全部退掉,其责任不应由被告人肖**承担。

可能有人会说,肖**与肖~是亲兄弟,送给肖~就是送给肖**,这种观点不能成立:(1)肖**与肖~虽是亲兄弟,但两人都有妻儿子女,各有自己的家庭,各自住不同的地方,不在一起吃饭生活,经济上不存在相互依赖关系;(2)亲兄弟,明算账。这是从古至今的古训;(3)案卷材料也没有反映两人经济不清,肖~的财物就是肖**的财物,肖~富裕了就是肖**富裕了的证据。故本案不存在肖~收到唐**的财物,就变成肖**的财物。因此送给肖~就是送给肖**的观点不成立。

鉴于上述五个方面的理由,本辩护人认为:此款不属于肖**、肖~共同受贿,此款不应计算被告人肖**的受贿金额。

(二)收受唐**4.1万元阿莫西林拉维酸钾问题。

1、回扣费主要是送给进药的医院,唐**证词不可信。应唐**之邀,被告人肖**给三个医院院长打了电话,其中两个医院对阿莫西林进药数量加大,一个医院仍然进货变化不大。按照医药进货渠道的潜规则,药品的回扣费应是送给进货医院的院长或处方医生,这样才能保持医药公司与医院的关系。但唐**证言中说回扣费是送给肖**的,肖**说唐**送不进要他转交。所以本辩护人认为,回扣费全部送给肖**的证词有虚假,不可信,肖~的辩护人开庭前申请控方证人唐**出庭,接受辩方对证词的质询,本辩护人想趁此机会质询证人唐**,遗憾的是唐**没有出庭。按肖**的供述,他先后接到唐**的回扣费后又先后送给了两个医院的院长,送给时代阳光医药公司小杨、小周;肖**也多次在我辩护人面前发誓赌咒,说送给他人是事实,如果回扣费是送给进货医院的,即使肖**没有送给进货医院院长,那不是犯罪,是不当得利,属民事法律关系。请合议庭重视这一情节。

2、当有人告状时,被告人肖**为避免麻烦,自己垫上4.1万元,交肖~退给唐**,这有被告人肖~的供述为证。至于肖~怎样退的,被告人肖~并不知道。

鉴于此笔回扣费送给谁的,证据单一;肖**是否转交与退还,证据是否充分,请合议庭谨慎考虑,结合其它证据综合认定。

(三)被告人肖**、肖~共同受贿唐**9万元“市场维护费”问题。

辩护人认为,该笔金额不应认定肖**、肖~共同受贿,该笔款不应认定被告人肖**受贿款。

1、被告人肖**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市医药公司继续在**医院送药联系、打招呼、说情。通过法庭调查,出示了段某辉、肖某云、肖某良的证人证言及法庭复核段某辉、肖某良的证词看,在段某辉承包**医院后,**医药公司能在**医院继续送药,被告人肖**没有联系过**医院的三个老板段某辉、肖某云、肖某良,也没打过招呼与说情。

2、被告人肖**没有要“市场维护费”的犯意。当唐**提出要拿12点给被告人肖**时,肖**的态度三个字“我不要”。唐**的证词证实这点。

3、第一次维护费3万元,被告肖**不知道;付第二次市场维护费时,肖**拒绝接收。第一次唐**付给肖~3万元,要肖~抵自己欠医药公司药款,没有告诉肖**,这一点唐**在证词中已经证实;付第二次市场维护费是唐**开车至肖**屋前马路边把肖**叫到车上,将一个包给肖**,肖**一推再推,拒绝接收而下车,这一事实得到唐**的证实。

4、“找肖~”证据不足。按证人唐**的证词,当肖**拒绝收受唐**送来的第二次维护费时,肖**拒绝收受。唐**一再表示不好意思时,肖**说万一不好意思,去找肖~。这一说法遭到肖**的否认,也没得到肖~的印证。肖~在多次供述中是这样说的:唐**说她“是把钱要给我哥哥肖**,他不要,把钱给我”。况且“找肖~”四个字,并不意味着“把钱给肖~”的意思表达。

鉴于上述四点,依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那么本次,一是肖**没有为**医药公司继续在**医院送药联系、打招呼、说情;二是没有收受“市场维护费”的犯意;三是拒绝接收唐**送来的财物。此笔款不符合肖时意构成受贿罪的要件,不应认定被告人肖**与肖~共同的受贿款,更不应认定肖**受贿金额。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这些钱明明是唐**送给肖~的,有些是送给进货医院的,但唐**硬把索子往自己脖子上套,将肖**与肖~有些连在一起,幸亏证据单一,难以认定;或者有人早就知道唐**的证词真实性存在问题,或者与唐**达成某种默契,否则的话,唐**已构成行贿罪,唐**脖子上的索子随时被人一提会以犯罪丢进牢房。辩护人在这里只能点到为止。

(四)收受00医院林*人民币12万元之事。

201111月,**医院林*向被告肖**借人民币30万元,因被告人肖**钱未到位,实际借出20万元,约定预写一年利息,借据上写上借款30万元。时过一年,林*退款26万元(实际25.6万元)给被告人肖**2013年、2014年林*再没退款给肖**,肖**再没向林*收过款。起诉书以借条上10万元是空数计算了一年的利息为12万元认定被告人肖**受贿12万元。辩护人认为,此笔款认定被告人肖**受贿不能成立:

1、被告人肖**实际借出20万元,要求先预写一年利息,借条写成30万元,此系借款人与出借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民事法律法规。

2、截止今天开庭为止,林*付了26万元给被告肖**,肖**也收到26万元,20万元截至案发时即3年的时间,借出20万元,收到26万元,合理合法。

3、借条已被林*撕毁。按照案卷材料,林*说肖**拿出借据的原件,我可以付他的本息;本辩护人调查林*时,他说借据已撕毁,法庭已对林*的调查材料进行了复核,反映的基本事实一致,公诉人认可。按被告人肖**的供述,我得到26万元,本金收回20万元,利息收回6万元(实际5.6万元)我本息都已收回,借条交林*撕毁了。案卷也没搜集到借据的原件,证明被告人肖**上述供述属实。那么借出20万元,本息收回26万元,起诉书指控的收受12万究竟在什么地方?空数能认定被告人肖**受贿吗?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是构成受贿犯罪的客观要件,没有受贿金额,何谓指控被告人肖**收入林*12万元呢?不要看到某个人像贼,某个人做什么事都像是偷东西。先贴标签,然后往标签上靠,此笔指控就是这个样子。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此笔受贿款不能成立。

三、单位受贿罪问题

20127月,**市人民医院出资20.418万元供农合办职工外出旅游,起诉书指控农合办单位受贿罪。辩护人认为,此笔款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1、一个单位出钱赞助另一个单位职工旅游,违反的是财政纪律,损害的是党的廉政形象,但并未违反刑事法规。我国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没有哪条把赞助列为犯罪处理。

2、人民医院出钱赞助的对象是农合办的干部职工个人,而并非农合办这个单位,单位是法人,不存在旅游。第一,它赞助的是职工个人外出旅游,而并非赞助农合办单位去旅游,不信的话,有谁在这次旅游中带着**办的法人营业执照去旅游了?第二,赞助费是按职工人数计算的,每人4980元,而不是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即使一个职工都没去旅游,一样给付;第三,此款付给了邵阳市***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有付给农合办。起诉书不是说农合办受贿吗?那么农合办得到人民医院的204180元钱了吗?而得到这笔款的是邵阳市***旅游国际旅行社,***市农合办并没有收到人民医院的这笔款,那么农合办受贿款在哪儿?又怎能说农合办受贿呢?如果强行把它说成是受贿的话,只能说农合办干部职工受贿旅游一次,视野开阔,精神舒畅了一次。农合办干部职工享受的是旅游待遇,而并非得到旅游款。

3、农合办没有为**市人民医院谋取利益。起诉书指控,此后的工作中,农合办在办理农合业务中,没有为难人民医院,人民医院的农合资料很多,审核工作量很大,农合办基本上都是按时审核,农合补偿资金也基本按时拨付。“按时审核人民医院农合资料,农合补偿金基本按时拨付”,这是农合办工作人员的职责,怎么说是农合办为人民医院谋取利益呢?“没有为难人民医院”,这是国家对公务员或者准国家公务员工作作风的最低要求,难道农合办没有为难人民医院做得有什么不妥吗,难道要农合办为难人民医院才算做得正确?这让辩护人百思不得其解。

鉴于上述三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肖**所在单位农合办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做为农合办的主任、主管人员不应以单位犯受贿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依据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如果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话,一是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即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二是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职工去旅游,组织实施、联系旅游公司、旅游公司结帐、人民医院联系付款等,案卷材料没有证据证实肖**具体实施这些行为。如果单位受贿罪成立的话,为什么法律明明规定既要追究单位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又要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法律明明摆在这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却无动于衷呢?辩护人在这里点到为止。

另外,在这里也顺便提一下,如果本案单位受贿罪成立的话,人民医院行贿金额超过20万,依据刑诉法第390条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是否也应以单位行贿罪立案呢?辩护人点到为止。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第一轮辩护发言即将结束。如果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即收受唐**4.1万元阿莫西林款能够排除被告人肖**受贿的话,全案被告人肖**是无罪的;如果不能排除肖**此笔受贿金额的话,我建议合议庭考虑下列因素:1、该笔回扣费大部分是托被告人肖**转交他人;2被告人肖**有托人退款的情节;3、近几年被告人肖**为**农合工作做出的贡献;4、肖**是个癌症病患者,随时有生命危险等情况。建议对肖**没收该款非法所得,给予被告人肖**免予刑事处分。我的建议,恳请得到合议庭的采纳。

谢谢

辩护人律师:曾纪辉

20141119

 注:该份辩护词并非文字功夫有特别之处,而是它的辩护观点大部分被判决书采纳。本案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是: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贪污罪.私分囯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三罪名,审查起诉时釆纳了辩护人被告人肖某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护意见.但起诉书仍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单位受贿罪(204180元)、

肖某某个人受贿(161000元)、肖某某与其弟共同受贿(111900元)罪提起公诉,建议对肖某某在“十年以上量刑”

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大部分辩护观点,认定肖某某受贿金额41000元,一审以数罪并罚判处肖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 刑二年;公诉机关抗诉,肖某也上诉,二审事实认定不变,可能为考虑某方情绪,改判肖某实刑一年零六个月。

 

注:以上内容由曾纪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曾纪辉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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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律师很好,咨询过程中,电话意外中断了,还主动给我回电,很耐心,也很专业。谢谢

    来自湖南-邵阳用户202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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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一位好律师!

    来自湖南-邵阳用户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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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很专业,谢谢!

    来自湖南-邵阳用户201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