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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赢了官司才算真正的赢

 

                                                               官司,被告嬴才算真正的赢

    有人说原告赢了官司不算赢,是有道理的。因为原告在起诉前委托或征求律师的意见,律师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审查了原告所有的证据,对证据不足或需补充证据的,律师或建议原告进行有关证据补充的搜集工作,待确认官司赢有把握或绝对把握的情况下才以原告身份起诉。明知是输的官司当事人一般不会以原告身份起诉(除离婚或医疗纠纷等少数案件)的。但做为被告就不同,他只有应诉的权利,是被动的。输了,活该,谁叫他侵犯了原告的利益呢?赢了,说明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利益,法院还了他一个公道。所以,原告赢了官司,应在意料之中之事,早有准备,应该赢;但被告就不同,赢了官司,属不幸中之大幸,是真正的赢。

    2006331日,某公司(下称原告)将唐某(下称被告)告上法院。原告诉状称:20046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地转让和收回住房投资款的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将单位集资建造位于XX路的原职工住房一套卖给被告,转让价格25万元。2005年原告的上级公司认为该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协议。原告于2005928日书面通知被告,要求终止该份无效协议,办理解除协议并处理相关事宜。但被告一直不愿与原告就协议的终止等事项进行协商处理,并于2006330日强行占住该房。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200466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一项、第六项第38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之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和收回住房投资款的协议书》应属无效协议,特诉诸法律,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和收回住房投资款的协议书》无效。

笔者受托担任了被告唐某的诉讼代理人,笔者搜集如下证据与事实:

1996827日某公司因建办公楼及宿舍,向某人民政府提出建设工程选址申请。经勘察,某人民政府商贸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同意其征用某村砖厂的房地产。同年92日,某公司与某村委会、国土局分别签订《购买土地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公司以145万元受让某村砖厂所属的9.097亩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交纳了土地使用出让金,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199854日,某公司决定在购买的土地上集资建房。于是肖某与潘某等10名职工参与集资建房,公司安排每户占2个门面修建4层,各投资11万余元。因公司无办公场所,在修建过程中公司要求门面归公司办公,门面上的三层套房归集资职工所有。1999年肖某、潘某等10名职工就集资房地产交纳了6400元土地转让契税。2003312日,某公司对其新建的办公楼用地申请办了土地登记手续,而对10户职工集资房没办房地产过户手续。2004年公司决定将门面卖给职工,于是10户集资户各出资7.6万元分别购买了集资宿舍公司2个门面。之后,肖某、潘某因工作调动,各自将购买的门面及集资套房退还给公司。200466日,某公司将肖某、潘某退还的门面及套房以公司名义卖给唐某及另一肖某(另一案),其中唐某购买第10号门及所属套房,另一肖某购买9号门面及所属套房。原告与唐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和收回住房投资款的协议书》主要内容摘录如下:甲方(某公司)第10号门面及所属套房转让给乙方(唐某),同时收回住房投资款25万元;乙方从协议签订日起20日内支付全额款项,付清款项20日内办理交接手续;乙方付清全部款项后,持有关手续到相关部门办理转户手续、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其办证费用由甲方负责。2004630日被告交清了合同全部款项25万元。2005928日,原告以协议违背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条例为由向被告发出《关于收回土地转让协议书的通知》,同年93日唐某向某公司表示协议有效,不同意解除协议,并于2006330日强行搬进购买的房屋居住。

   另查明,被告购买的第10号门面面积120平方米,第二、三、四层每层套房面积130平方,共计510余平方米。

要想维护被告唐某的合法利益,笔者深感责任重大:一、本案原、被告在签订《土地转让和收回住房投资款的协议书》时及发生纷争时,纷争房所占土地并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而且纷争房已建成,并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更没有核发产权证书。依据《城市房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38条第二款:“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对被告极其不利。从法律条款来看,被告是起输官司。 二、要不要反诉的问题,摆在被告面前由笔者决定。原告提起的是确认之诉,确认协议无效,原告胜诉了,被告就得乖乖地搬出该房;反之;万一协议确认有效,如果被告不提起反诉,办证转户等手续及费用承担,原告迟交房造成被告损失,岂不还需要另一场诉讼。但面对的表面是起输官司,笔者决定难啊?

    笔者仔细地分析了案件事实材料,该纷争地在9.097亩土地之内,但办公楼原告办了土地登记手续,唯独职工集资房土地在集资职工交了6400元土地转让契税却没给办土登记手续。笔者走访了国土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两部门的同志说,某公司不来主动办,我们也没办法。了解了这一情况,笔者成竹在胸,笔者即以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名义致函国土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询问,得到了国土部门的复函是:某公司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依法领取这部分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宗土地属出让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房产管理部门的复函是: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后,可依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述复函如上方宝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其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被告唐某的官司有了胜诉的把握。

随即笔者代被告唐某向某公司提起反诉,具体反诉请求如下:一、判决被反诉人某公司履行《土地转让和收回住房投资款的协议书》第四条为反诉人立即办理转让土地及房屋的房地产领证,转户等手续,且负责转户办证费用;二、判决被反诉人某公司给付反诉人延期交房租金24600元。

    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做出如下判决:一、驳回某公司要求确认《土地转让和收回住房投资款的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二、反诉被告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90日内与反诉原告唐某共同办理转让土地及房屋的过户手续,其办证费用由反诉被告某公司负责;三、由反诉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唐某逾期交房租金损失人民币17167元。

本案诉讼费8500元,反诉费8500元,共计17000元由原告某公司承担15000元,被告唐某承担2000元。

    某公司接一审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最后下达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17000元,由上诉人某公司负担。

    据说终审判决书下达后,唐某申请执行,某公司拒不配合,还被人民法院按规定处了数万元的罚款;在办理转户办证手续中,某公司还交了数万元的转户办证费用。保守估计,某公司为此案花费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赔偿租金、执行中的罚款、转户、办证费用等应在15万元左右。

    笔者通过本案被告反败为胜的代理,感触如下:

    笔者不仅读懂与理解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被告唐某不利的法律条款,而且读懂与理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唐某有利的法律条款,笔者利用了这一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采取明知故问的方式,取得了人民政府主管局的复函,这是执业不丰富律师始料不及的。人民政府两个主管局的复函使这起官司起死回生,达到了反败为胜的目的。保守估计临街两个门面四层楼房,按当时的市价也应值65万元,此场官司被告唐某输了,既得利益损失达40万余元。被告这场官司的赢,才算真正的赢。

              [详见(2006)武法民初字第290号与(2006)邵中民一终字第305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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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律师很好,咨询过程中,电话意外中断了,还主动给我回电,很耐心,也很专业。谢谢

    来自湖南-邵阳用户202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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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一位好律师!

    来自湖南-邵阳用户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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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很专业,谢谢!

    来自湖南-邵阳用户201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