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克朴律师

段克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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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东西多少是犯罪

来源:段克朴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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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认定偷东西数额的注意事项】

  1、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窃取的财物的价值数额。盗窃信用并使用的,其盗窃数额应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2、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了当地执行标准的,在当地应当执行当地的标准;

  3、盗窃数额以人民币计算。盗窃外汇的,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针对未达到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法定规定数额但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盗窃罪: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同时,针对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作为盗窃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脏、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对于下列发生在特定场合或者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盗窃,司法解释规定有专门的数额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铁路运输过程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

  (2)盗窃增殖税专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标准。

  盗窃未遂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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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段克朴
  • 执业律所: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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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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