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联起律师

郝联起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综合

十年来中国刑诉法律制度进步巨大

来源:郝联起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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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在保障人权、打击犯罪方面,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共有164条,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形势的变化,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增加条文61条,确立了不经法院判决不得定罪等原则。

  2003年12月,修改刑诉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由于各方意见不一致、条件不成熟而被暂时搁置。

  2007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刑诉法修改纳入立法计划。2011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决定。

  此次修改刑诉法,对超过一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等八大方面。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此次修改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行为,有利于推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于及时准确打击犯罪,充分尊重保障人权,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

  口述实录

  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我有幸参加并见证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过程。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取得了巨大成就。

  收回死刑复核权:一项重大成果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且措施比较具体,比如报告明确提出: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这是历次全国党代会中,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表述得最具体的一次。这个报告公布出来以后,我深受鼓舞,也寄予厚望。2003年5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小组成立。此举表明,改革已经起步。围绕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召开了许多座谈会,讨论司法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我也被邀请参加了若干次。在此时期,中央通过的第一个司法改革内容便是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这也是刑诉制度改革方面最大的成果。

  对于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我是举双手赞成的。从学界来说,包括我本人在内,很多学者长期呼吁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这是因为刑法和刑诉法上世纪90年代中期修改前后都一直规定死刑复核权归最高人民法院,而法院组织法在上世纪80年代修改后下放了死刑复核权;所以按照新法律办事,最高院就应该收回死刑复核权,这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另外,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利于公正慎重地适用死刑。

  为了更好地体现法治原则,贯彻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方针,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前期做了很多工作。2005年11月18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带领着10余名副院长、庭长,邀请8位刑事法学教授在武汉东湖宾馆召开了一次座谈会。我有幸参加了此次会议。此时,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已成定局。我当时心情非常兴奋,在会上做了发言,支持收回死刑复核权,并就收回后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提出了建议。之后我又多次通过写文章、座谈会表态,积极支持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2006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权。这涉及我国的司法体制,更涉及到我国死刑政策和程序控制,这是一项很大的成果。

  司法改革:为刑诉法修改奠定基础

  沿着十六大提出的司法改革的方向,十七大在这方面所定的基调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包括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等。

  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司法改革要求,刑事诉讼法修改迫在眉睫。十七大之后成立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开启了一场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活动。司法改革启动后,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央有关司法部门召集专家学者开了多次会议,我也参加了若干次。当时大家都积极提了很多意见,指出了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直接涉及刑诉法的主要有死刑复核收回之后,如何改革死刑复核本身的程序、辩护制度的改革、量刑制度的改革、证据制度的改革等。综合各方面的意见,2008年年底,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将之前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细化为60个子项目,分工到政法各部门加以贯彻落实。虽然这些子项目不全是关于刑诉法的,但其中相当一部分,最后要通过刑诉法的修改来完成。

  中央政法各部门根据子项目的改革要求开始搞试点。从2008年年底开始,中央政法委亲自督促,涉及具体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开展得生机勃勃, 和刑诉法修改有关的改革也在其中,比如说证据规则改革试点、量刑如何更加公正的试点,刑事和解的试点、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等等。与此同时,2009年刑诉法修改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这一时期的改革形成了一项具有标志性的成果,这就是2010年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两个证据的规定”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我很支持,我带头撰写了一篇综合性的文章加以推介。两个证据规定的发布影响很大,为刑事诉讼法的顺利修改创造了一定的条件。这次刑诉法修改在证据制度方面的完善就吸收了这两个证据规定的许多内容。

  刑诉法修改: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刑讼法修改被列入立法规划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认真充分的准备工作。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期间,连续召开了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座谈会,征求实务部门、专家学者和律师的意见。这四次会议我都受邀参加。

  前三次是每次拿出几个专题,相当于刑诉法修改草案的一小部分草案,每次会议讨论三个左右,每次讨论一天半。第四次座谈会在河北保定召开,由司法部承办,这次则是综合性的征求意见,最后形成了汇报稿,但这只是一个系统的、观点性的汇报稿。从座谈会讨论的内容可以看出,这次修改同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结合在一起,把那些好的成果都吸收进去,前面提到的60个司法改革子项目的内容,与刑诉法有关的基本都吸收进去,正因为要吸收的东西很多,而且各方面的期待很高,所以修改的规模也越来越大。

  2011年8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次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网上公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历时一个月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了八万多条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对草案又进行了修改。同年11月18日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两家联合召开听取意见会,此次会议将草案中修改的地方用水笔写出,最后一次征求实务部门代表和学者的意见。学者中我第一个发言,此前我已对原来草案形成一些修改想法,因此这次我专门查看自己关心的内容是否有改动。记得当时我提了八条意见,比如草案中有关拘留不通知家属的犯罪情形在罗列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后还加了个“等”字, 我建议删除;还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时的草案对贿赂犯罪的限定是“严重”,我认为就这种监视居住而言,严重的贿赂犯罪涉及的面太宽,应改为“特别严重” 进行限定,从最后通过的条文看,我提的八条意见过半被接受。

  2011年12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我没有放弃努力。根据媒体的一些综合性的报道了解到了改动的内容后,我针对二稿接受记者采访,谈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比如有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规定有碍侦查可不通知家属,我认为不太合理,应当删除这一限制。

  2012年3月8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会,听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会后我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在肯定进步的同时,发表了一些意见。其中提出,草案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过于灵活。这一建议经人大代表的努力终于被改为“应当”。

  综合来看,此次刑诉法修改是在原有司法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中央政法委对此在大方向上进行了指导。我始终认为,这次修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修改了超过一半的条文,有不少亮点、出彩的部分,比我预期的改革力度要大。

  矢志不渝: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最大的亮点应该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其中,而这一条文的修改没有出现在前两次修正案草案中,而是在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草案上才加写进去的。

  增加保障人权规定,我从此次刑事诉讼法启动修改就开始提,在2006年下半年上一届人大酝酿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座谈会上,我第一个发言, 第一个问题就是建议将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从2009年以后,不断撰写文章,制造舆论,接受媒体采访、开会,每回必谈。在2011年11月召开的关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的最后一次会议上,我所提的意见中,打头的还是希望刑诉法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进去。我之所以执著地,甚至有点顽固地坚持着我的主张, 其实理由很简单:尊重和保障人权既然在2004年已经载入宪法,就应当为被称为“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加以落实,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刑诉法的立法宗旨是既要惩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不仅是无辜的人要保障其不受刑事追究,犯了罪的人也要保障其人权,不在刑诉法中加以规定则有碍宪法精神的落实,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学者们(包括刑事诉讼法学者及其他学科的学者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是高度一致的。2012年1月,我参加了法工委的春节联谊会, 会上我没有发言,宪法学的韩大元教授做了发言,他认为宪法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诉法也很需要加以规定。散会后我主动找了法工委负责人,问这一条是否准备写入新法。这位负责人答复很明确:“陈老师,你放心,我们会写进的。”听了这一回答我也就满意地离开了会场。

  事实证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写入,为刑诉法修改增色不少,也更加符合以人为本的精神。此次刑诉法修改取得的巨大成功与立法部门的开门立法、实务部门的积极配合以及学者的认真参与密不可分。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总体而言取得了重大进步,这不仅是国内广大人士的共识,也为海外较多人士所认同。我前不久在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的安排下到香港做了一次对海外记者的午餐演讲,宣讲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并解答问题,消除误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多少也可以说明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取得了实实在在的进步。

  采访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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