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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买车,分手时还款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11-29 浏览量:0

恋爱时买车,分手时还款

2008年2月4日,蒋某支付17万余元购车款及购车手续费为女友李某购买了一辆起亚牌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事后,双方关系破裂。后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购车的借款。李某则认为是蒋某购车并赠与自己,不同意偿还借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某不服,以蒋某给自己的是车,而不是钱,即便偿还,也应是车辆,而非车款为由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驳回了李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给付蒋某全额车款的判决。

本案的焦点之一是蒋某给李某买车的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蒋某给李某买车的行为是赠与,但该赠与应该是附条件的,即蒋某和李某保持恋爱关系并结婚。既然,蒋某和李某已经分手,那么,赠与的条件不存在,赠与就不能成立。

本案的焦点之二是返还蒋某的是车还是钱款。案件中涉及的车辆登记户主为李某,李某即为车辆所有人,不存在蒋某以自己名义买车后送车给李的问题,且李某购车时,江某系用银行卡付款。所以,蒋某交付的购车款并未经李某之手,蒋某刷卡缴款是李某的代理行为。李某没有证据说明蒋某已将此代缴的购车款赠予自己,按照公众的理解应系借款。李某提出即使偿还亦应给付的标的物是车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李某给付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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