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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宝典——“礼让三分”

来源:段春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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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亲不如近邻”,意思是:邻里关系往往胜于亲情关系,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与人于己都方便、都受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前述这一法律规定为建立和谐的邻里关系确立了基本原则、行为模式、权利义务。

处理邻里关系时,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两便原则”。通常观点认为两便原则是指“方便生产、方便生活”,也有人认为两便是指“邻里两方便、邻里两受益”,前者注重的是两便的客体对象,后者注重的是两便的主体感受。笔者的观点侧重于后者,认为邻里关系的本质其实很简单——“与人方便、于己方便”。

处理邻里关系时,法律列举了邻里交往中多发矛盾的几个事实方面:“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法律不是琐碎的包罗万象的万言书,因此法律不可能把邻里关系的全部均予列举出来。况且《民法通则》立法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对于后来频繁出现的易发生纠纷的内容也未能列举,比如眺望、噪音等,但这些方面足以用“等方面”的“等”字予以包含。

处理邻里关系时,法律采取的责任模式更趋向于道德模式。我们分析《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前半部分可以看出,法律条文的内容完全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提倡邻里各方发扬“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学过《法理学》的人都知道,法律只规范人的行为而不过问人的精神世界,调整人精神世界的规范是道德和信仰。因此,假使邻里某方不向邻里他方提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方便,但假使他的行为并未超出必要的界限,则只能是受到道德的谴责和良心的责备,而法律并无为其设定法律责任。只有邻里某方严重地妨害了邻里他方、造成了损害时,法律在第八十三条后半部分才规定了“相邻防免”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此时的责任本质是侵权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在相邻关系中如果未满足侵权要件时,相邻关系只是一种事实关系,在该事实关系中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相邻关系中相邻一方已经满足侵权要件时,侵权方承担的是法律上的侵权责任。所以,在现实法务工作中,笔者遇到相邻关系的案件时笔者更倾向于调解、说服、教育、劝导、梳理,笔者认为只要不是已经满足侵权要件的案件是不宜以所谓“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来为当事人选择诉讼道路的。笔者曾多次在不同场合提出:如果相邻关系未达到侵权的地步是不能讨论相邻关系中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因为此时尚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此阶段只能是“礼让三分”的道德权利和良心义务。

上面谈了许多枯燥的字眼,未免让人乏味。笔者记得一个很古典的故事《六尺巷》,这是处理相邻关系的经典,是笔者长期讲给咨询者听的老生常谈。把这六尺巷的故事在这里推荐给大家,倡导朋友们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心中常驻“礼让三分”这个不败的宝典:

据《桐城县志》记载,清代(康熙年间)文华殿大学士兼礼部尚书张英的老家人与邻居吴家在宅基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两家大院的宅地都是祖上的产业,时间久远了,本来是一笔糊涂账。想占便宜的人是不怕算糊涂账的,他们往往过分相信自己铁算盘。两家各自争执,谁也不肯相让一丝一毫。由于牵涉朝官,官府和旁人都不愿沾惹是非,纠纷越闹越大,张家人只好把这件事告诉宰相。家人写信让张英打招呼摆平吴家。

张英大人阅过来信,只是释然一笑,旁边的人面面相觑,莫名其妙。只见张大人挥起大笔,一首诗一挥而就。诗曰: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交给来人,命快速带回老家。家里人一见书信回来,喜不自禁,以为张英一定有一个强硬的办法,或者有一条锦囊妙计,但家人看到的是一首打油诗,败兴得很。后来一合计,确实也只有这惟一的办法,房地产是很可贵的家产,但争之不来,不如让三尺看看。于是立即动员将垣墙拆让三尺,大家交口称赞张英和他家人的旷达态度。张英的行为正应了那句古话:宰相肚里能撑船。宰相一家的忍让行为,感动得邻居一家人热泪盈眶,全家一致同意也把围墙向后退三尺。两家人的争端很快平息了,两家之间,空了一条巷子,有六尺宽,有张家的一半,也有吴家的一半,这条几十丈长的巷子虽短,留给人们的思索却很长。于是两家的院墙之间有一条宽六尺的巷子。六尺巷由此而来。
原创作者:天津市蓟县律师段春江 13032238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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