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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确认申请书

来源:龚德友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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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丹宇,女,1968104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2003号。

被申请人长沙县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李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行为(诉讼保全不作为措施)违法;

          2、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违法(不作为)行为导致申请人所受损失12万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李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被申请人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0810月受理,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也给被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李光明的财产线索包括房屋一套和湘AK8225号北京现代伊兰特小轿车一辆,但被申请人审判法官在下达查封冻结裁定后只是对被执行人李光明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而对小轿车却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申请人多次要求,但被申请人的承办法官却置之不理。实际上,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屋已经转让给了他人,他人也已经支付了全部款项,导致后来被申请人根本无法对该房屋予以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申请人在执行立案后又迅速要求执行法官对该小轿车予以查封,但执行法官仍然没有及时办理,导致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时才考虑去查封,但已经晚了,被执行人已经在执行法官去查封的前一天转让给了他人,被执行人携款潜逃,不知去向。被申请人遂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给申请人下达了执行终结裁定,导致申请人受到了巨大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由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消极不作为),导致

申请人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项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国家赔偿确认申请,望及时答复。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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