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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原告A诉被告B离婚诉讼的申请书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11-04 浏览量:0

  申请人:A,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

 

  贵院在审理申请人诉B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X月XX日作出了(2011)高民初字第68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本案诉讼,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当事人都不认同中止诉讼,都希望立即作出判决。
  ㈠B希望贵院立即作出判决。
  1、B在贵院审理的原告高阳县XX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第三人B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表达了“延期审理离婚案不公平、不合法”的意思内容(见贵院2012年XX月XX日作出的(2012)高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7行)。
  2、B在2012年11月XX日向贵院提交的《申请》中,明确表达了“现要求停止调解并立即作出判决”(见倒数第1行)的请求。
  ㈡申请人亦恳请贵院恢复对本案的诉讼,立即作出判决。
  二、本案中,不存在必须中止诉讼的情形。
  ㈠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原告,所提诉讼请求非常明确,贵院对申请人所提诉讼请求之外的事宜不应当进行审理,否则有违不诉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贵院依照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值得商榷,本案非必须以原告高阳县XX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第三人B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才能结案。
  ㈡B提出所谓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主张,可以依法告知其另案处理,并非必须中止本案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的规定,对本案均有对应指导意义。
  三、贵院可以依法就本案中的离婚以及婚生子C的抚养问题先行判决。
  ㈠B在2012年11月XX日向贵院提交的《申请》中,明确表达了“双方都同意离婚。结婚自愿离婚也自愿,请法院支持”(见第2行)的请求。双方对该问题已达成合意,该事实已经清楚确定。
  ㈡通过2011年9月X日的开庭审理,双方就婚生子C的抚养问题没有原则争议,该事实也清楚确定。
  ㈢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四、婚姻法第二条中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不应仅限于结婚自由还应包括离婚自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职权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离婚自由。
  本案当事人的青春逝去后均无法复返,也无法用金钱来衡量,本案自立案至今已近二年,久拖不决不利于化解矛盾、实现和谐,也有违法律的效率、公平、正义。申请人现恳请贵院依法恢复对本案的审理、尽快作出判决。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A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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