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东海律师

傅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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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泉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民间借贷要注意加几把“法”锁

来源:傅东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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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景龙

  今年以来,银行连续数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很多中小企业因无法从银行贷款,陷入即将“破产”的境地。于是,民间借贷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

  资金是支撑企业正常运转的血液。而今年以来,银行紧缩银根,连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大企业在贷款方面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而中小企业很多都陷入了无法从银行贷到款的“钱荒”境地。众多企业、个人纷纷寻求民间借贷资金,民间借贷热火朝天。月息6%、7%甚至10%,利率一路上浮。

  案例一:退伍军人郭某为了使闲置的资金保值,不受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的影响,经一民间借贷中介的介绍,将自己和战友的近100万元“安置费”等借给张某开加油站,约定二年后返本付息,月息8%。张留有一栋价值100多万元的楼房作抵押,还有加油站在,看来还款问题不大。可款借出后不到一年,张抵押的楼房拆迁,张偷偷支走了150万元的拆迁款,加油站也以20万元售出,携款出走下落不明。中介公司也搬出租赁的房屋无影无踪。

  案例二:为了使手中的钱增值,退休干部何某等人将几十年的积蓄经一民间借贷中介推荐,借给了一老板做煤炭生意,约定月息8%,期限一年。可借贷到期老板以“出了点事、生意亏损”为由拒不偿还。何某等人将煤老板和借贷中介告上了法院,又是起诉、又是执行,跑了一年法院。本钱好不容易要了回来,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得到支持。但执行到位不足1%,还不够跑法院的费用。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定要依法进行。

  一要依法确定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意见》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经过中介的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利滚利,也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二要深入了解贷款人的诚信和还款能力。大多民间借贷均通过中介进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借贷中介一般只起到提供“资金需求信息”和“资金供给信息”,为资金供需双方搭建融资桥梁的作用。出借人往外借款,不但要对借贷中介的资质、信用有所了解,还要对贷款人的诚信、还贷能力进行了解,甚至要对贷款人贷款投资的前景作考察。

  三要设立担保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就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经中介的民间借贷,借款人要给自己借出去的钱款上“保险”。

  四要有口说无凭、立字为证的观念。民间借贷、经中介的民间借贷切记要签合同。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发生纠纷凭此处理存在很大困难。借贷时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贷合同一般应当载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自然情况。同时要载明借贷款用途、借贷款金额、借贷款利率、借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同时还要载明保证条款、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等。条款最好经过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五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经中介的民间借贷,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债权,不要忽视时效问题。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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