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铠 查俭律师

李铠 查俭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

私募融资

来源:李铠 查俭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25
人浏览

关于私募融资

所谓私募融资(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股票公募(public offering)即公开发行而言的,指通过非公共市场的手段定向引入具有战略价值的股权投资人,即引入风险投资者和策略投资者。私募的对象是合格的机构投资人,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投资者和其他产业集团的投资部门,私募的载体也包括股票、债券、可转让债券等多种形式。私募融资是除银行贷款和公开上市(包括买壳上市后的再融资)之外的另一种主要的融资方式。在许多情况下,对于尚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条件和上市要求的企业,私募融资甚至成为唯一的选择。由于私募融资的投资方往往以参股的形式进入,因此私募融资具有特殊的内涵:

1、所融资金一般不需要抵押和担保;

2、所融资金通常不需要偿还,由投资方承担投资风险;

3、投资方不同程度的参与企业管理,并将投资方的优势与企业结合,为企业发展带来科学的管理模式、丰富的资本市场运作经验以及市场渠道、品牌资源和产品的创新能力等;

4、投资方可以为企业后续发展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帮助企业迅速做大,实现超常规发展;

5、股权会被稀释,企业需出让部分话语权,资金使用上受限制,并且盈利要分给投资方。

值得一提的是,自初始融资或者一般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公司和其投资者之间通常直接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无须承销商参与。而私募融资对象由于是社会上不特定的潜在投资人,企业为更好的锁定、引进社会投资者,并完成私募证券的销售,通常会寻求承销商的参与和帮助。此外,初始融资和一般增资扩股不受证券监管法律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自然也不需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而私募融资尽管不被认为是证券的公开发行,由于其针对的是社会上的投资人,仍要由证券监管部门对私募融资进行有关监管。正因为有着与一般初始融资和增资扩股不同的特点,因此,私募融资也被视为一种在限定条件下的“准公开发行”。

以上内容由李铠 查俭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铠 查俭律师咨询。
李铠 查俭律师
李铠 查俭律师
帮助过 7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中心大厦B座8楼HI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铠 查俭
  • 执业律所: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02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 地  址:
    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中心大厦B座8楼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