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春律师

董建春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菏泽

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138-6970-8606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以小孩名义购买房产,离婚时产权归谁

来源:董建春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30
人浏览
以小孩名义购买房产,离婚时产权归

  夫妻婚后出资30万元,以女儿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而今,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请问,夫妻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离婚时房屋产权归谁?

  

  从反映的情况看,该房屋产权属于他们的女儿,他们无权处分该房屋。一方面,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从中可以看出,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另一方面,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因此,女儿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他们夫妻均无权处分。

  


以上内容由董建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董建春律师咨询。
董建春律师
董建春律师
帮助过 1439人好评:2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中华东路1479号
138-6970-8606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董建春
  • 执业律所: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17*********17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菏泽
  • 咨询电话:138-6970-8606
  • 地  址:
    中华东路14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