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志明律师

庄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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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焚烧问题岂是一个“禁”字就能了得?

来源:庄志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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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秸秆焚烧问题在过去并不是问题,为什么呢?因为过去农民依赖于秸秆烧火做饭,甚至依赖于秸秆铺床铺炕,所以那时秸秆是有利用价值的,农民当然无需在田间放火焚烧。然而随着农民生活的改善,液化气的逐步普及,农民外出打工等原因,秸秆不再成为农民烧火做饭用的主要燃料了,秸秆的价值也就没有了。在这种情况下,秸秆由以前的可利用物成为废弃物,随之而来这个废弃物的处理就成为农民和农村相应部门令人头疼的事。

     现行秸秆的实际处理方式很多,比如秸秆的工业化再利用,可以作为电力企业的燃料用来发电;再比如以秸秆为原料制造出相应产品;或者将秸秆还田,直接将秸秆变废为肥。然而以上方法并没有形成一种成熟的、推而广之的方法,都是零星的、不成气候的,解决不了广泛的秸秆问题。所以对于农民来说,最简捷最容易的方式就是一烧了之,或者就是将秸秆抛弃到河道中。这些“简捷容易”的方法显而易见是严重污染环境的。故政府每年都对秸秆的焚烧采取严厉禁止的态度,然而屡禁不止,收效甚微。

     秸秆问题的化解不是一个“禁”字就能解决,“禁”无非就是用罚款和拘留的惩罚措施,每到夏收秋收时节,市、县、乡、村全动员,开各种会强调“禁”的重要性,乡镇政府组织公安、民兵联动“执法”,一旦发现秸秆焚烧的,严肃查处,罚款从200元到1000元不等,有时还对焚烧者予以拘留。其实从法律层面讲,这种惩罚措施本身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从目前的法律看,还没有法律规定烧自家秸秆的构成违法的。尽管来说,农民焚烧秸秆确实对环境、对交通有影响,但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直接将这种行为列入治安管理与处罚的情形中去。可在许多地方,政府、公安机关为什么还要对此“有胆量”进行查处呢?可能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如果当地人民政府以决定或命令的形式对焚烧秸秆或者防火期间野外用火的行为进行明令禁止,公安机关就可以以政府令为前提,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为依据,对焚烧秸秆或者防火期间野外用火的行为进行查处。可每年都会有夏收和秋收,这一定就构成紧急状态吗?令人不无怀疑。所以当惩罚措施本身就先天性法律基础不牢,它的执行力可想而知了。在实践中,即使公安、民兵大刀阔斧抓焚烧,最后能真正得到惩罚的焚烧者还是很少的,大多都是不了了之。所以惩罚是行不通的,禁止解决不了秸秆的出路问题,何况你政府的禁止政策本身也没有给农民解决秸秆明确的出路问题啊!

    “禁”解决不了问题,那还得回到再利用的话题,秸秆只有进行再利用才能解决秸秆的问题。我们能不能做到,研制出有效秸秆还田的收割机,使收割机在收割时一次性完成秸秆还田的工作任务,而不是分开进行,即不能象过去先收割,后秸秆还田的做法。因为如果分开进行,农民们可能基于其他原因就会省去了第二步还田的步骤,最后达不到还田的目的。所以在收割时务必一气呵成,做到一并完成收割和秸秆还田两个程序,这是一个很有效的循环利用的措施。还有值得注意的是农民们普遍认为,秸秆本身有一些有害成分,如果不进行焚烧、直接还田会影响来年农作物的产量,这方面问题是否也要进行破解,政府应做好应对之策,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鼓励农民秸秆还田。另外各地政府能否拿出少量资金直接回收农民的秸秆,回收后由政府进行统一安置处理,要知道一旦秸秆焚烧必然造成环境污染,政府有这个义务为避免环境污染埋单。还有是否由政府拿出一定资金对农民秸秆循环利用进行贴补,只要你将秸秆环保利用了,我就给你优惠。将这些过细的政策想到做到,我相信,秸秆出路问题最终将不是问题。

 

    庄志明,财经评论员,律师,手机:13004316734。作于20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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