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曙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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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综合

办案手记||X某涉过失致人重伤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姜曙滨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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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0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X某驾驶牌号为XXX的小轿车在某区某厂区内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停在东侧的大货车车头前由东向西穿行的行人C某发生碰撞,造成C某重伤。事发后X某因害怕无法拨打手机即请亲属用其手机拨打了110、120及报保险公司,并在现场等待。6月21日15时左右,X某被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刑事拘留。经法医鉴定,C某构成重伤。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根据某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某号指导意见书,于2018年8月8日作出非道路事故证明,X某和C某承担同等责任。

【办案过程】

1.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安抚其情绪,打算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时的相关情况。但由于X某在事发时极度恐惧,已经无法完全还原事发现场情况。

2.实地走访了事故现场并拍摄了相关照片,虽当时无法准确分析事故的具体责任分配,但能判断出是X某不会负全部责任。

3.撰写取保候审申请。

4.与派出所联系申请取保候审并获批准,X某于第二次会见后的下午被取保候审。

5.检索了该区法院对于因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判决书并进行了分析。

6.撰写辩护意见。

7.与承办警官进行电话沟通及书面意见沟通。

8.与委托人及取保候审后的X某保持电话及微信联系,进行沟通。

【意见摘要】

 一、案发后犯罪嫌疑人X某即让亲属拨打了110及120并留在现场等待,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后也如实陈述了事情经过,若被认定构成犯罪,依法构成自首。

二、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的丈夫积极给伤者治疗,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并取得C某的谅解,C某出具了谅解书。

三、犯罪嫌疑人X某在案发后一直处于害怕自责之中,对自己的过失行为十分懊悔。

四、犯罪嫌疑人X某在案涉非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的是同等责任,未达到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要求。

1.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致一人重伤需要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法定六种情形之一才可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在非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另一方受伤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辩护律师认为对事故责任大小应采用同一原则,即主要责任以上并符合一定情形才可追究刑事责任。从侵权理论来讲同等责任意味着当事人双方责任均等,犯罪嫌疑人也只有一般过失,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2.在司法实践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都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若在非道路交通事故中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明显过重且不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本案通过民事手段来处理足以达到处罚目的。

3.辩护律师检索了近五年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因非道路交通事故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被告人的事故责任主要是全责,仅一两起是主要责任。无任何一例因同等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X某只具有一般的过失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故建议贵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二)对犯罪嫌疑人X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案作撤案处理。

【相关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二款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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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曙滨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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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姜曙滨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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