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借条没有还款日期
来源:杨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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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万余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据,内容为:借据借到原告的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圆整。 2016年12月8日,被告生意失败,上述款项经原告吕新然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其妻子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我律师团队(杨律师团队)代理原告案件,经工作,调取到了原告支付借款的转账证据及其他证据。
我方代理意见为原告提交的借据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被告借原告借款至今未还,事实清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证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证据。被告在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上未写明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方偿还。被告方未按原告要求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方返还借款,理由正当,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在其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原告要求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及其妻子共同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妻子称自己未在借据上签名,与债务无关,不能成立,我方在庭审提供了证人证言,录音,其妻子使用有关借款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借款事实明知,且实际参与了借款的使用,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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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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