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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怎样进行认定以及怎么量刑?

来源:刘耀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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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怎样进行认定以及怎么量刑?

我想问一下,象这种情况能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吗?如果构成能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河南平顶山市知名刑辩律师刘耀武(业务电话:15836966966)为您提供如下解答:



以下是搜集整理的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资料,供参考。

[释义]
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条文: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询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 法释[2000〕12号)
第六条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上述两种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应以上述两种犯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 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以上述两种犯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十三、十四,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应予追诉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予追诉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说明]
一、本罪是依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而修改的新罪名。《刑法》168条的罪名为“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现168条作了修改,罪名依其含义亦作了修正,但尚未经最高法院确认发布。本罪的修正有4点:1.原168条犯罪主体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现扩大到国有事业单位,原限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现扩大到“工作人员”;2.原168条客观方面为“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现修正为“破产或者严重损失”、事业单位“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样更确切,不亏损有重大损失照样构成犯罪。3.原限于有“询私舞弊”构成犯罪,现增加了“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客观要件扩大了。4.将“徇私舞弊”作为从重情节规定,加重了惩处力度。
二、本罪的定义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的行为。注意公司、企业的损失形式为“破产或者严重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损失形式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者客观表现是不同的。有没有徇私舞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仅作为加重情节。
三、刑法168条已被修改,不是添加,故已经无效。应以修正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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