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买卖、租赁应注意的问题
(此文发表于1997年11月6日《江西日报》)
在我国私房买卖,按私有房屋所处地域分为城市私房买卖和农村私房买卖两大类。就城市私房买卖而言,买卖双方应注意:
(1)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机关办理手续。
(2)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4)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政府规定和私房评价标准议定的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
(5)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政府批准。
(6)凡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在形式要件方面相对于城市私有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要宽松些。这是因为农村私有房屋除土改确权的《土地房屋所有证》外,土改后所建的房屋一般都未发放户权证。因此,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一般只要房价公平合理、双方订有契约,就可以认定其有效。
对许多消费者而言,租赁房屋是他们取得房屋使用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建设部1995年发布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书面租赁合同不仅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而且还应当包括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等条款。
(2)房屋租赁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均应当及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租赁期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均应该按合同规定全面严格地履行义务。 (李炎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