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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酒驾驶的严厉惩罚新规定

来源:罗学源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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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己于2011422日通过,于51日正式实施。该修正案对专门对饮酒驾驶作出了规定,其中严厉程度超出以往任何时候。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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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饮酒驾驶最轻是扣六个月驾驶证,处1000-2000元罚款,醉酒驾驶最轻都是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51日后,开车的人千万要做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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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罗学源
  • 执业律所: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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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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