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亦云律师

陈亦云

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广安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存单风波"立论陈词

来源:陈亦云律师
发布时间:2008-05-28
人浏览

广安市“广建杯”

首届检察官、律师电视辩论赛第三场“存单风波”

立论陈词

主席、评委、大家好!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为此要追究石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就必须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该法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可以概括为:合法持有+非法占有+拒不退还或交出。三者缺一不可。对方辩友刚才的立论陈词将合法持有和拒不退还行为建立在假想之中,无异于空中楼阁、海市蜃楼。结合本案事实,我方认为:石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

一、涉案的存款五万元不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有且只有三个: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遗忘物;三是埋藏物。涉案的存款五万元很明显不是遗忘物,也不是埋藏物。那么它是不是石某代为保管的牛某的财物呢?不是。因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要求有三:第一,保管关系的成立要么有法律规定。要么有约定。第二,保管行为要求对他人托管财物已实际控制支配。第三,保管的对象是现实的具体的财物。本案中第一,石某与牛某之间既无委托或约定,也无法定的保管义务。第二,石某既不持有存折和卡,又不持有挂失单,他对该存款没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而是银行在保管着。第三,存折和帐号只是合同凭证,不是现实的具体的财物。故该存款五万元不是石某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石某没有合法持有该存款之前提

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犯罪,他人财物是通过合法形式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这就是所谓合法持有。持有财物的前提要求是正当、善意、合法,否则不能构成侵占罪。本案中石某没有合法依据取出并持有银行的伍万元钱,其一旦持有就是非法持有。故其行为缺乏合法持有的前提。

三、石某没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拒不退还或交出是构成侵占罪的一个必要性要件,侵占行为以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为终点,而不是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终点。

从本案来看,控方没有石某非法持有该存款后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证据。故其缺乏拒不退还之行为。

在注重对市场经济中主体地位、权利保护的今天,我们提倡诚实信用。石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非法持有银行的伍万元钱,这种见利忘义的思想和行为是我们应当摒弃的。但是石某的行为缺乏构成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故石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  陈亦云


 

以上内容由陈亦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亦云律师咨询。
陈亦云律师
陈亦云律师
帮助过 42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南路1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亦云
  • 执业律所: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116*********76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四川-广安
  • 地  址:
    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南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