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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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筑工程

无罪辩护的艺术与技巧

来源:王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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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及“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与实施,为专业刑事律师施展辩护才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作为律师辩护能否达到案件预期的目的,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专业刑事律师若能无罪辩护成功使本来无罪的人重获自由,则无不是我们竭力追求的结果。故刑事律师不仅必须从自身必须进行深入研究,对无罪辩护的关键点进行提炼与总结,还需要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开放的辩护思维、高超的论辩技巧和无畏的刑辩精神,认真的从案件中挖掘无罪辩护的理由,才能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最后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释放的良好效果。但是若是一个没有熟练掌握刑事法律知识与辩护技巧的刑事律师,是很难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取得有效的无罪辩护的效果的。笔者根据自身办案实务,就刑事律师在刑辩业务中需要把握的要点和技巧作一些总结,为以后能够取得更佳出色的辩护效果:

一、  专业刑事律师需要坚持的几个原则。

1、刑事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即“慎辩”。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及“两个证据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刑事律师做无罪辩护提供了生存的空间,现实中也有大量的案件律师做无罪辩护,但是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由于百分之一的疏忽可能会导致百分之百的错误;由于无罪辩护案件往往比较疑难复杂,案件事实和证据往往盘根错节,很难一时就看清。一般情况下普通刑事律师的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所以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慎重决定确有必要。若贸然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无罪辩护案件中被告人被诉有罪,是因为公诉方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既充足又不易驳倒,所以刑事律师不能轻率向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承诺。为了慎重起见,有时应当与其他专业刑事律师进行商量。绝对不能好高鹜远,眼高手低,在案件不具备无罪辩护条件的前提下,为迎合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意愿而强辩无罪辩护,导致量刑上的从轻情节最终无法得到法院的采纳,令辩护效果很差。

2、刑事律师需要避免正面冲突,规避风险。即“善辩”。

无罪辩护也是一门艺术,要求刑事律师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时,需要注意及时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师的权利还没有充分的保障。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经常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甚至会因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关司法机关抓把柄,严重时还会遭受牢狱之灾。因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要注意保护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机关沟通,以消除误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若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比较严重的犯罪,只是在证据上虽有所瑕疵,这时不宜做无罪辩护,可以考虑“辩诉交易”做罪轻辩,这时我国现实法制环境决定的。

某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簿,但特权思想严重,当刑事在庭审辩论中提出不同或新的无罪辩护观点或论据后,就极力压制和打击。甚至将法庭上的冲突直接带入案件的处理中,甚至搬来《刑法》第306条律师刑事辩护的禁止性规定,在有律师参与的刑事诉讼中,一旦出现证人拒供、翻供、串供等情况,就怀疑是刑事律师暗地诱使造成的。刑事律师因为推翻了控方的指控,或者提出来与控方不同的证言,就被认为提供了伪证,而以“伪证罪”、“包庇罪”、“妨害作证罪”使律师身陷囹圄。据有关统计,刑事律师因办理刑事案件而蒙难的案件直线上升,仅在《刑事诉讼法》修订颁行后的一年多,全国就有一百多个律师被抓或者被判,不得不引起专业刑事律师的注意及反思,尽量避免与司法机关的正面冲突。

3、刑事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熟悉掌握案情,依据确实充分,注重案件无罪辩护的说理性。即“巧辩”。

刑事律师要熟悉案情,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同时要注重无罪辩护的提炼及总结。

在实务中,无罪辩护并不容易,只有依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公诉方指控的事实和理由,使刑事律师的无罪意见被合议庭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或者律师意见书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注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出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并从理论上对无罪辩护的特征、要点,以及其他的辩护形态的关系进行概括;从而进一步尝试对无罪辩护作一个概括和总结。

二、  在实务中,无罪辩护常见的三种形态。

无罪推定原则与罪行法定原则,作为我国无罪辩护建立的理论基础,为刑事律师进行有效辩护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但是无罪辩护是我国刑事律师目前面临的最复杂、罪重要、最大困难的一种辩护形态。在实务中,无罪辩护案件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是实体法上的无罪辩护;2、证据上的无罪辩护;3、程序上的无罪辩护。

1、   实体法上的无罪辩护。

是指以刑事作为基础,对公诉方指控的罪名,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对案件予以彻底的否定。作为一名专业刑事律师,只有从理论到实践上的刑法内容有全面熟悉的掌握,才能正确的分析一个具体案件的犯罪构成,才能最终对一个案件从实体上是否无罪的正确判断。在具体案件中,刑事律师只要遇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具备或者主体不符合、行为要件不具备,就可以提出公诉方的指控不成立,从而作出无罪辩护的观点。

2、   证据上的无罪辩护。

证据上的无罪辩护主要分为两个层次:(1)积极的无罪辩护,是指刑事律师通过积极的调查取证或者申请办案机关调取证据,通过收集的证据,来证明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2)消极的无罪辩护,是指刑事律师通过阅卷或者与被告人沟通后,能够论证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明不足,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达不到法律定罪的要求。

3、   程序上的无罪辩护。

程序上的无罪辩护是指刑事律师通过说服法院认定某一侦查程序、公诉程序或者审判程序存在违法行为,从而进一步说服法院宣布该诉讼行为无效。在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是通过程序上的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因此,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其实体权利就很难保障,这样就很难保障法院判决的正确性,因此,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就是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正确的行使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同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剥夺或者受到侵犯时,向司法机关提出律师意见。具体的说,刑事律师通过积极的、有效的程序辩护,把公诉方的一些或者某个关键性的证据予以排除,根据“两个证据规定”,刑事律师把具体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关键的言辞证据,一旦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被置于法庭之外,不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就会导致公诉方的整个证据体系彻底崩溃,因此程序辩护一旦被成功采纳,就会争取最后的无罪辩护。

三、刑事律师作无罪辩护时应当掌握的技巧和策略

在刑事审判中,可能出现的错案主要为两类:一类是证据采信上的错案;一类是法律适用上的错案。对于违反证据规则所导致的错案,是一种事实上认定的错误;对于法律适用上的错误理解所导致的错案,是一种刑法上的错误。针对这两类错案,刑事律师在作无罪辩护时需要掌握一些辩护技巧与策略。

第一,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及案件卷宗,对可能的无罪案件的进一步作出筛选。刑事律师在选择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时,应当有意识寻找可能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的法定事由;看看被告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情形;包括的可能情形在实践中很多,如具备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的情形的,年龄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证据存在缺口不能认定有罪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有罪的情形等等;刑事律师然后决定对刑事案件是否进行无罪辩护。

  第二,刑事律师的辩护策略。律师在作无罪辩护时,应当从具体实际出发,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要有十分的把握与依据,要慎之又慎;首先要认真查阅卷宗,了解案情,找出重点与疑点,必要时可以列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对,捕捉案件的疑点,总结被告人具有的无罪的情节及证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调取被告人无罪的物质或者书证等有利的证据。具体而言(1)案件事实上的辩护策略。刑事审判的两大基本义务:其一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其二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因此,刑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需要对起诉书中公诉方指控的事实与刑事判决的事实认定要持有怀疑的态度,像“佘祥林案”、“杜培武”都与其案件事实不清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刑事律师一定要把握好事实这一关,一定要查实案件事实;(2)证据上的辩护策略。虽然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但是案件事实的认定则依靠证据;因此证据辩护则是刑事律师的重中之重;证据辩护包括单个证据的辩护与司法证明的辩护;要求刑事律师掌握一定的技巧;根据“两个证据规定”,对证据上所要求的“确实充分”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指明了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性排除,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3)法律适用上的辩护策略。这里的“法律适用”不仅包括实体法的适用,也包括程序法的适用。在司法实务中,法律适用错误还是存在的,刑事律师需要运用刑法理论去阐释自己的辩护观点,这对刑事律师是否具有雄厚的刑法理论是一个非常大的考验。不仅需要平时要加强法律理论修养,而且还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件所反映出的司法实践知识要有一定的掌握。

刑事辩护的前提是遵守现行的法律,应当尊重已有客观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办案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问题要依据客观证据不能轻信,刑事律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帮助毁灭、隐匿、伪造证据;不得诱导、暗示被告人作违背事实的陈述或者改变陈述;严格保守侦查刑事犯罪的秘密事项及案件中的其他秘密事项,不得将自己掌握或指导的上述秘密以口头或书面泄露或者泄露实物文件,或者用摄影、复制等书面泄露方式泄露给不应知悉的人;刑事律师还要提升自身修养,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律师在案件法庭审理期间,可以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有效资源,将相关案件情况公之于众。阳光作为最好的防腐剂,媒体与公众的监督有利于司法机关在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同时,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利于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的基础上,更好地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此外,刑事律师还可以通过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将关键性可能存在瑕疵的言辞证据排除在案件之外,不被法院予以采纳;在法庭调查中,刑事律师也可以有意制造重复发问的策略来强化法院法官对证明被告无罪的事实的进一步关注,就公诉人或者其他人对被告人的不当询问、发问及时提出异议或者反对意见,要求审判长予以制止,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律师在庭审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权威学者或者最高院相关专家的论证观点,以增强自己辩护论证的说服力,增加辩护理由被法官采纳的机率,使本来无罪之人最终被判无罪释放的辩护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辩护成功概率虽然很低,但是专业刑事律师对个案的无罪辩护,不仅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利意义深远,而且也有利于推进具有独创性的法治中国的构建进程。


作者:王成,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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