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金峰律师

曾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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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民事起诉状(离婚后财产纠纷)

来源:曾金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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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生,住址: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生,住址: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求:

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即将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房屋产权过户;

2、依法判决被告将苏ADSXXX福特汽车(价值10万元)交归原告,并办理过户手续;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由:

1992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双方登记结婚,于1993年X月XX,双方的婚生子为小吴某某出生。因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于2011年X月XX,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在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在该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约定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及XX号XXX室、XXX室共四套房子产权为李某某、小吴某某共有;苏ADSXXX福特汽车一辆归李某某所有,8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

目前,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两套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被告和小吴某某的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两套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原告和小吴某某的名下;苏ADSxxx福特汽车的行车证登记在被告名下,并由被告实际占有使用。

现在,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10个月之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将上述房屋产权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将苏ADSxxx福特汽车交给原告,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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