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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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周**欠款纠纷一案代理词

来源:李铁祥律师
发布时间:200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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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欠款纠纷一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接受周**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周**欠款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现根据本案的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官判案时参考。

一、原告舒**主张被告周**欠其10万元,没有合法的证据支持,于法无据。其理由是:

1、首先,看原告主张的10万元的性质。原告举证的2007年1月25日所签《财产处理协议》表述为:甲方给予乙方补偿费13。3万元。在其后于2007年5月22日所签《协议》中,明确表述为:婚姻补偿费11万元。原告举出的这两份证据明确表明:原告主张的10万元系婚姻补偿费,而不是被告与原告发行买卖往来所形成的货物欠款。

2、其次,原告主张的10万元也不是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举证的2007年1月25日所签《财产处理协议》第2条表述为:双方的财产作如下处理。包括海马轿车、家俱、以及宜昌市加文培训学校三项共同财产。由此可见,原告主张的10万元并非在双方共同财产范围内,不属于共同财产。

3、第三,看原告主张的10万元是否具有合法性。本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的10万元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

从原告举证的证据来看,原告与被告系非法同居关系,不是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从法律层面看,双方的人身关系是非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从10万元的性质来看,这10万元是婚姻补偿费,这10万元是依附于双方非法人身关系之上的;既然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是非法的,那么依赖于此的10万元婚姻补偿费又何来合法可言呢?

既然10万元的性质不合法,那么非法的请求又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呢?

二、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愈期利息9750元没有法律依据。

其理由是:1、利息作为法定孳息,从法律层面讲属于从物,10万元才是主物。既然10万元主物不合法,那么从物也不合法,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2、从计算层面上讲,原告计算利息数额是不对的。双方协议约定“按欠款总额0。015利息算”,按交易习惯,此处应为年息而非月息,计算为10万x0.015x8=1000元。


3、利息作为从物因主物非法,而导致利息非法,数额大小并不影响利息的非法性。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欠其10万元及利息,因不合法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法律只能保护合法的债务关系,对于非法的债务关系,是不能得到法律的合法保护的。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李铁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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