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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来源:李波律师
发布时间:200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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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死亡三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二)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四)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交通肇事未逃逸自首的,轻处15%;逃逸后自首的,轻处10%。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对有期徒刑四年以上的,根据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合议庭(独任庭)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限制规则】

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曾因交通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交通通肇致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四)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人死亡的;

本节所指特殊违章情节是指: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具有上列情形,但合议庭或独任庭认为判处缓刑有利于案件审理的,报院长批准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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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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