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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家私制造厂、李**、烟台****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来源:裴华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8-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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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家私制造厂、李**、烟台***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283.1)侵权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16号 原告陈**,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华军,男,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家私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工业区。 投资人李**。 被告李**,男,汉族,19**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经营场所(略)。 被告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制造厂、李**、烟台***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430074283.1)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7年2月7日以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制造厂、李**、烟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5元,减半收取3487.5元,由原告陈剑华承担。 审 判 长 温 万 民 代理审判员 张 泽 吾 代理审判员 邱 程 辉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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