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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已将工资提存职工不能要求加倍清偿

来源:成昌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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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某公司两名职工不辞而别且一直下落不明,公司只好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将他们应得的当月工资,全部交由公证机关提存。近日,两名职工回到公司,他们虽然对解除劳动合同一事没有异议,却以公司在长时间里没有向他们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补发工资,并按照应付工资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他们加付赔偿金。

  评析: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工资提存,是指由于劳动者的原因,使得用人单位无法向其交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将工资交给提存部门而使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行为。也就是说,提存的法律后果,将不论劳动者实际受领与否,都会产生工资支付关系终止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01条第2项规定,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公司将两名职工应得的工资提存,正是因为其不辞而别且一直下落不明,而提存的部门为法定的公证机关,所以两名职工只能向公证机关受领,公司已不存在支付责任,更不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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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成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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